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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公司以每股$50购入S公司全部股票10,000,000股,S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为$80,S公司股票市价为$45。
按APB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中认为,当净资产的公平市价高于收买价格是,高出部分应按比例分摊到非流动资产(可流通证券的长期投资除外)。如果分摊后,非流动资产的账面值被冲减至零,购买折价的余下部分应作为递延贷项,在收益期内(不得长于40年)分期转为收入,摊销方法应在报表附注中注明。
根据第16号意见书,在合并报表上,P&V公司将折价部分全额冲销S公司的固定资产,并按S公司的剩余折旧年限6年计算并减少折旧费用。
讨论:
(1) 可能存在那些原因使S公司股东折价出售其股票 ?为何不将S公司的资产分别变卖?
(2) 评价APB第16号意见书关于负商誉会计处理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
(3) 对于合并后的P&V公司和S公司,上述会计处理对于其以后年度的合并净收益有何影响(假定经营收益一如从前)?对于合并后的每股收益率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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