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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合同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债券发行者的侵害,债券合同中都定有严格的限制性条款来限制债券发行者的行为,这些限制性条款主要表现为:
    1.对发行新债的限制
企业在未偿还旧债的情况下发行新债,可能会使其资产负债率等重要财务指标恶化,增大其财务风险,从而使债权人的清偿风险增大。如果处理不当,债权人可能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债券合同对公司发行新债的条件都有严格的规定。
2.对支付现金股利的限制
    公司支付现金股利会减少其现金持有量,降低其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减弱其偿债能力。在公司遇到财务危机时,公司管理当局还可能通过支付现金股利向公司股东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券合同对发行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
    3.对公司投资行为的限制
企业可以通过其投资行为的变化来改变其经营风险。对债券发行公司投资行为的限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其有意投资于某些高风险项目来提高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些限制包括如禁止对某些高风险的股票和债券投资,禁止对某些非正常经营项目的投资,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有效地保护,等等。
    4.对企业购并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购并会增强企业的实力,降低其经营风险,对企业的债权人有一定的好处。但如果企业购并不当,也会增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其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伤害。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债券合同中要对发行公司的企业购并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
我国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债券发行者必须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2.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3.财务报告;4.企业自有资产净值;5.筹集资金的用途;6.效益预测;7.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8.债券的种类及期限;9.债券的利率;10.债券总面额;11.还本付息方式;12.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摘自《财务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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