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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分类

    从会计角度出发,根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不同,可将租赁分成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
(一)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又可进一步分成直接租赁、杠杆租赁、转租赁和售后租回等几种形式:
(1) 直接租赁:直接租赁即承租人直接向生产厂商或有关租赁机构租赁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机器、设备,以取得资产使用权的租赁形式。
(2) 杠杆式租赁:也称借款租赁,通常适用于金额较大的租赁项目。由于租赁公司难以负担上述巨额资金,便邀请其他银行或保险公司参加,提供资金,促成交易。杠杆租赁涉及三个方面的经济关系:出租人、承租人、贷款人。杠杆租赁最大的特点是:出租人只自筹购买设备所需资金的一部分(通常是20%-40%),其余资金则通过出租设备作为抵押以取得贷款,并从承租人那里收回租金偿还贷款。倘若承租人因意外情况付不出租金时,贷款人不能向租赁公司追索欠款,只能会同租赁公司停止租赁,退回设备,转租他人。
(3) 转租赁:转租赁,简称转租,租赁机构具有双重身份:当其向国外或别的企业租入设备时,是承租方;当其把租入的机器、设备再转租给他人时,是出租方。作为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向出租方定期交纳租金;作为出租方,则需向承租人收取合理的租金。
(4) 售后租回:也称返回租赁。企业把现有的固定资产按市价或相当于市价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以租赁方式把它租回来重新获取固定资产的使用权。
(二) 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也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主要解决企业单位在生产建设中一些临时需要的设备(如大中型通用设备、加工机械、运输车辆等),而不是承租企业长期使用并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摘自王文彬、林钟高主编:《高等会计学》,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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