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管理制度用于规范公司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活动。
范本
第一条 范围: 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条 目的:通过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
第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公司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订立成册。
第五条 公司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应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保管。
第六条 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公司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七条 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后方可查阅。查阅后应迅速归档。
第八条 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后方可查阅。查阅后应迅速归档。
第九条 调阅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录会计档案中的有关数字。因特殊情况需复印会计资料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会计档案复印情况。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根据公司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确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也应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财务部门共同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
附:
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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