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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用于规范公司现金收入,支出、记帐、盘点等管理活动。
范本
  第一条  范围
公司的现金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目的 
通过加强现金的管理,保证现金业务工作的合理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现金是指存于公司财务部门,用于日常零星开支的现钞。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动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经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其他支出等。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其他支出。
  第五条  凡是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此限额的部分,应在当日送存银行。
  第七条  公司的现金收支业务由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办理。
  第八条  公司的现金收支业务由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办理。
  第九条  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入,支出业务,要取得或填制合理、合法的凭据,单证。
  第十条  出纳人员每日应及时地登记现金日记帐。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出纳人员提供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收款、付款凭证,并据以           登记现金总帐。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取款凭证上写明具体用途,并由财务部门          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并交开户银行审核。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现金。所得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指派第三人检查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账,并核对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金盘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突击盘点。
  第十七条 现金盘点后,应及时编制现金盘点报表,列明现金账面余额、现金实际余额,           差异额及其原因。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异,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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