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净收益或净损失,由于合伙人的人数不止一个人,通常都在合伙契约中订明分配的比例,以资共同遵守。这项比例称为“损益分配率”。倘使合伙契约中没有明文规定损益分配率,一般都按法律上的假定,由个合伙人平均分配。假如合伙契约中只对收益或损失的一方面规定有分配的比例,该项比例也适用于另一方面。
(一) 损益分配的基本方法
损益分配的基本方法有两种:约定比例法和资本额比例法,后者又可以按原投资额、期初投资额、期末资本额和平均资本额等比例进行分配。
(二) 损益分配的其他方法
1. 先分配薪金报酬,余额按约定比例分配。如果企业的经营成果受到合伙人提供的服务的重大影响,而各合伙人的服务能力又各不相同,这时合伙企业的利润,可先按约定的薪金报酬进行分配,余额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 先付投资息,余额再按规定比例分配。如果合伙人都认为,不仅要对于各人的资本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考虑,同时也应考虑其他一些公平分配净收益的决定性因素。为此,一致同意将一部分收益,按各人的资本额先行付息,然后再将其余的净收益按其他的比例进行分配。
3. 先分配薪金报酬和投资利息,余额再按约定比例分配。如果合伙人认为合伙人的投资以及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对企业的经营均属重要,则损益分配可以采取先分配薪金及投资利息,余额再按约定比例分配。
----摘自王文彬、林钟高主编:《高等会计学》,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