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是指支付给承包者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采用总价合同时,招标、投标双方要对工程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经济技术指标都必须搞的一清二楚,否则将有蒙受损失的风险。总价合同有四种形式:
(1)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已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了估计并已包含在合同的价格中。使用这种合同时,必须对工程在图纸和规定、规范中做出详尽的描述,如果设计和工程范围有变更,合同总价也应相应变更。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而且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
(2) 调值总价合同
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现价进行计算的,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影响所使用的工料成本时,合同总价也要作相应的调整。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得很明确的项目,但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均可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3) 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是指由于发包人或其咨询单位将发包工程按图纸和规定、规范分解成若干分项工程量,由承包人据以标出分项工程单价,然后将分项工程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项工程总价,再将各个分项工程总价相加,即构成合同总价。由于发包单位详细地划定了分项工程,就有利于所有投标人在统一的基础上计价投标,从而有利于评标时进行对比分析,同时,这个分项工程量表也可以作为工程实施期间由于工程变更而调整价格的一个固定基础。在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中,承包商不需要测算工程量而只需计算在实际施工中工程量的变更,因此,只要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这种形式的合同管理起来比较容易。但是,在这种合同中,准备划分和计算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的时间,从而也就延长设计周期,拖延了招标准备时间。
(4) 管理费总价合同
管理费总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雇用某一承包公司的管理专家对发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合同,由发包单位向承包商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的合同。采用这种合同的重要环节是明确具体的管理工作范围。
从招标单位的角度来看,总价合同有以下优点:
1. 可以在最大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造价并使之固定下来;
2. 招标单位在主要开支发生前,对工程成本能够做到大致有数;
3. 承包人或投标者承担较多的风险;
4. 评标时易于选定最低报价单位;
5. 在施工进度上极大的调动了投标人的积极性;
6. 招标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的对项目进行控制
同时,采用总价合同,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 必须完整而明确的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2. 根据项目的规模、地点和价格调整情况,应使投标人的风险是正常的和能够接受的;
3. 必须将统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 只有当行情对于投标人有利时,采用总价合同才能招来有竞争力的、合格的投标人。
----摘自《国际工程招标与投标》,姚长辉 编著,企业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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