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标是指经过评标,做出决定,最后选定中标人的行为。通常业主为最后中标的裁决者。如果业主为私营部门,一般由董事会根据评审报告进行讨论裁决;如果业主为政府部门,则由政府首脑根据政府授给他们的权力,采取相应的讨论研究后做出授权决定;如果是国际银行组织或财团贷款的项目,除借款国有关机构做出决定外,还要征询贷款的国际金融机构的意见。
在工程业主做出了决定以后,业主将向中标人发出授权意向信,授权意向信比较简明扼要,通常只写明该投标人应在某时某地商签合同,如果投标价格是不容再质疑和磋商的,则在授权意向信上写明授标的价格。对于未能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发出未能中标的通知书,这种通知书也应简明扼要,主要讲明未能中标,不必说明任何理由,而后是客套话。这种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应当选择好,对于某些明显不合格或毫无中标希望的中标人,可以在授权决定做出后立即发出通知;对于仍有希望中标的投标人,则可以稍晚些发出。
对于为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函,应当在发出未能中标的通知书中注明,投标者可以办理适当手续后取回,或由招标机构直接退给开招标通知书的银行。至于中标人的银行保函,只能在商签合同、并由承包商递交了履约保函后才能取回。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仍不能做出授标的决定,招标机构通常可以通知有希望中标的几名投标人,请他们延长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有效期,其投标就会自动失效;如果延长投标保函的有效期,投标人还可保留因延期决标而调整合同价格的权力。
----摘自《国际工程招标与投标》,姚长辉 编著,企业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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