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的履行包括备货、催证审证和改证、租船定舱、投保、报关、装船和制单结汇几个环节,以下分别介绍如下:
备货是指卖方为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约定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和装运时间,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按计划和进货合同向生产、加工部门或存储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对货物进行核实、验收、加工、整理和包装,并在货物外包装上刷制运输标志和其他必要的标志。
催证,即卖方通知或催促国外买方按合同规定迅速通过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以便卖方能按时交货。催证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1. 按合同规定应开证时。
2. 卖方货已备齐时。
3. 买方因故不开证时。
审证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买方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或与有关政策不符的条款。因此,为保证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根据买卖合同并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进行认真的审核。
对信用证审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开证行的资信。
2. 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在审证时也要注意检查,检查其内容是否有误。
3. 信用证的种类。
4. 装运货物与金额。
5. 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装运期。
6. 运输条款。
7. 装运单据的要求。
8. 其他特殊条款。
在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一些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公司、船籍、船龄、船级等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而应要求修改。如若能够办到,也可酌情灵活掌握,予以接受。
改证是在信用证经审核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卖方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买方有义务予以修改。信用证的修改涉及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改变,因此,修改信用证必须得到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此项修改才是有效的。在实际业务中,当信用证必须修改时,由受益人将需要修改的内容,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讯)直接通知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如同意修改,开证行修改后通知出口地原通知行,最后转交受益人,在通常情况下,受益人收到修改通知书后,即与原信用证订在一起(称为“锁证”),作为原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信用证的修改除由受益人提出外,也可先由申请人提出,但也须经开证行修改后,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同意接受后方为有效。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自发出信用证修改时起,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如对此项修改加以保兑,同样自发出通知修改时起,不可撤销地受其修改的约束,保兑行也可仅将此项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加保兑,但必须毫不迟延地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接受与拒绝的方法与期限,该惯例还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包括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出现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及尚未表示接受修改的内容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出修改。”此项规定说明,受益人对信用证的修改应作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
租船定舱,在货物交付和运输过程之中,如货物的数量较大,可以洽租整船甚至多船来装运,这就是“租船”。如果货物量不大,则可以租赁部分舱位来装运,这就是“订舱”。当卖方备妥货物,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并且经过审核无误后,能否做到船货衔接,按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货物出运,主要决定于租船订舱这个环节。
报关(Declare)即货物的审报,指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申请报验,交验海关所规定的各种单证,以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检查。报关有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国家海关法令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证件,办理进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国家海关法令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证件,办理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
凡按CIF条件出口的货物,卖方应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是逐笔办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投保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期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据。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是完值保险。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习惯,保险金额(投保金额)是以货物的成本加上运费和保险费,即以发票的CIF价格为基数,再加上适当的保险加成率计算出保险金额。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主要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做法。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邱年祝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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