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进行套期保值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 签订固定价格的出口合同
如果进出口商之间愿意达成固定价格的合同,那么在确定出口价格时需要参考与装运期最接近的期货价格。为了避免在采购货源时价格上升,在签约当天,出口商会在期货交易所购入期货合同来临时代替远期现货的出口交易。在装运前,出口商寻找货源,购买现货,同时,在期货交易所以“空头”平仓。在出口交易中,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固定价格支付货款。一旦价格上升,出口商在期货市场上的赢利会弥补现货市场的亏损。
(二) 签订固定基差的出口合同
固定基差的合同属于非固定价格合同,它是将合同价格的确定时间与出口合同的订立时间分割。合同的价格是以基差的形式同交易所的期货价格挂起钩来。无论期货市场如何变化,交易双方的价格均按期货价格加上或减去固定基差来计算。根据不同情况,期货价格可以由出口商在装运期前选定,也可由进口商选择。
(三) 签订固定基差合同和场外交易
这种做法与签订固定基差合同的做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进口商选定交易所期货价格时是在期货市场上以自己的帐户买入期货合同。等装运期来临,出口商按期办理装运。进口商按约定,将期货交易部位与出口商的现货相互交换。这种做法必须通过交易所的清算所,称为“场外交易”(Ex-pit Trade),或期货换现货。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一般允许这种场外交易。它是期货合同必须在交易所场地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一种例外。只要交易者有相等的现货交易部位相配合,就可以同另一个交易者的期货交易部位在场外相互交换。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邱年祝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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