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1.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 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3) 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4) 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2.接受生效的时间。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
3.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
4.接受的撤回或修改。在接受的撤回或修改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由于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忙乱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邱年祝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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