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证是在出口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而买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申请开出信用证的情况下,向买方催促按照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的行为。
审证是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和信用证的受益人对买方申请开出的信用证进行审查的行为,在审证过程之中,通知银行和信用证的受益人的审核重点有所不同,通知银行着重审查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和信用证真伪;受益人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原定合同是否一致。
改证是在审证过程之中,发现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其它必须修改信用证的原因,而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行为,改证通知必须通过开证行,经通知行转递最终通知受益人。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邱年祝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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