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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支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以下是一份信用证示例:
中国银行
新加坡分行
电报挂号:                   新加坡
本证通过中介                                “CHUNGKUO”1993年6月12日
人北京中国银                                国际电传号码:
行传递给你。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第123245号
                                金额:12,060
致:中国,北京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
敬启者:
    兹通知你司,我行已开立以你司为收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申请人为:Lian Aik Hang,39/40 Hongkong street Singapore 0105。总金额不超过壹万贰仟零六十美元,凭你司按100%的发票金额开具的、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并随附下列单据一式四份。
(1) 已签署的发票
(2) 产地证明书
(3) 重量单/装箱单
(4) 全套洁净的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以中国银行指示抬头,空白背书,并通知买方。
(5) 保险单/凭证按110%的发票金额根据中国保险条款投保海运战争险和水渍险,在新加坡赔付。
列明装运:第 R342/92号进口许可证项下的红谷子6.70公吨,用单层新麻袋包装。根据第930666号销售合同所订。
CIF价新加坡
从新港至新加坡不得迟于1993年7月31日,准许分运;不准转运。
由发货人办理保险:由发货人支付运费。
本证至1993年7月31日止在中国付款/议付有效。
其他条款:金额和数量增加或减少5%可接受。装船后,发货人须将装船情况简电通知买方。请将签署的发票和提单副本各一份预先航寄给买方。电汇索付。
所有根据本证项下开具的汇票必须包含有:“凭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1993年6月12日之第12345号信用证项下开立的条款,如需要,应注明利息条款。”
本证系根据《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1983年修订本)所开立。

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 

授权签署人

----摘自《出口单据业务》,许罗丹 王集寨 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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