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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定以后,不是由于定约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原因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在不可抗力条件下以至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规定一般有三种形式:
(一) 概括式规定
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者装运延迟,卖方不负责。但卖方必须在事故发生时立即电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给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发给的证件证实灾害存在。除因不可抗拒导致装运延迟或不能交货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内装运,则应赔偿买方直接由于延期交货或不能按合同条件交货所遭受之一切损失及费用。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继续存在60天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中未发运部分。
    (二)列举式规定。
    人力不可抗拒: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迟缓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三)综合式规定。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迟延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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