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使用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交易双方所负的关于货物运输的责任非常不同,因此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条款会随着交易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而大相径庭。以下将就在当今国际货物贸易中广泛使用的FOB、CIF和CFR三个贸易术语所要求的运输条款内容做典型说明。在这几个条件之下,运输条款一般应明确规定交易货物的装运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有关分批装运和转运的问题以及装运通知的问题。
1、 装运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明确具体期限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采用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的方法,即明确规定装运或交货的年度和月份。如规定在某月装运,或跨月装运,或规定在某月底前装运等。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或汇款后若干天装运
对于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所成交的商品的规格、花色在其它市场无法销售的情况,可采取这种规定,以防客户不开证或不按时开证而给卖方造成损失。常用的措词是:收到信用证后x x天装运,买方必须于某月某日前将信用证开到等。
3)采用某些装运时间术语
表达这类规定的词语有“立即装运”、“即期装运”、“尽速装运”等。由于各国和各行业对这一类术语的解释往往不尽一致,因此,应慎重采用此类术语。
规定合同装运时间时应注意:
1)应考虑货源、运输和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
2)对装运或交货期限的规定要明确,但不宜订得过死
3)装运期或交货期的长短应适度,并考虑开信用证日期的规定是否合理。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又叫装货港,是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又叫卸货港,是指买卖合同规定的卸货港口。
在一般情况睛,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种为一个;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的办法。
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注意:
1)对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2)必须注意国外装卸港口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
3)不能接收内陆城市为装卸港。
4)为防止发生差错,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
3、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可以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转船是指远洋货运中,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船条款,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应在合同中订明。
4、装运通知
这是一项买卖双方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在FOB条件下,卖方在约定装船期开始前一月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准备装船的通知,买方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及时将船舶名称、船期用电报通知卖方准备装船。在按CIF、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标金额、船名及装运日期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准备接货,办理进口手续及投保。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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