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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条款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名称。
品名条款的规定,往往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作更进一步限定,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
同时,合同的品名条款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必须明确具体
    表达条款内容时,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二)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三)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叫法不一,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称呼,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首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四)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因而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交付关税和班轮运费不一的现象,且其所受的进出口限制也不同。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合适的商品名称。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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