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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条款


    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需订明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算单位,在成交商品的数量需要以重量计量时,还必须明确计量的办法。同时,适应某些交易商品的特点,有时在某些合同中也规定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包括:1.溢短装,一般用于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的交易中,在这些交易中,往往由于商品的特性、生产能力、船舶舱位、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原因,比较难以准确地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因此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即卖方在交货时可以溢交或短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2.“约”量,即交易双方也可在合同的商品数量前加一个“约”字,从而表示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
    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2.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机动幅度要合理适当。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理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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