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和索赔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之一,并为有关法律所肯定。该项条款除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如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处理索赔的办法以及索赔金额等内容。
关于索赔依据,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即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证机构。若证据不全或不清、出证机构不符合要求,都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的通知期限,或索赔有效期限,即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两种:(1)约定索赔期限;(2)法定索赔期限;
对索赔金额的规定,通常在合同中只做一般的笼统的规定。因为,双方当事春在订约时很难预计未来货物受损的程度,从而难以确定索赔金额;而在业务实践中关于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来自许多不同的业务环节,可供选择的违约补救办法又多种多样,故很难在订立合同时准确地加以规定。在有些商品的国际交易中,预计或预防卖方可能发生延期交货或买方可能发生延期接货的情况下,合同中订定违约金条款。该项条款应订明违约金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同时,在违约金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该日期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1)以合同规定交货或开证期终了后立即起算;(2)规定一个优惠期,即在合同规定的期限终了后,仍有一段优惠期限,在该期限内不计违约金,逾期才予以计算。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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