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指生产者、制造者或经销者在其生产、制造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所标明的特定标记,以标明其生产、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生产、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依法申请并经商标主管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商标权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前者即直接从事生产、制造、经销或服务等使用商标的法人和个体工商业户,或者是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商会或者其他团体,商标权人具有以下权利:
(1)独占权,即商标权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权人或法律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2)转让权,即商标权人有权将其商标有偿的转让给其他人,放弃对注册商标拥有的所有权;
(3)许可使用权,即商标权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给他人;
(4)保护商标权,即商标权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预防和阻止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和要求损害赔偿。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法律程序注册的商标,即商标标识,商标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要素符合法律规定,即只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标记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2)具有显著特征,即可识别性,消费者可以以其特性区别商品的来源;
(3)必须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或者用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的宣传广告、说明书或发票上;
(4)非禁用的标志。
----摘自《国际技术贸易》,武振山 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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