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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和著作权贸易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法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据法律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不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又称邻接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享有的权利。具体而言:
(一) 出版者权
1.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2.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利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
(二) 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以下权利:
1. 表明其表演者身份;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4. 许可他人为盈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三)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作品享有复制发行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 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1. 播放;
2. 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3.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贸易包括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前者是指著作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著作权的一项或几项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后者是指著作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著作权的意向、几项或全部财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摘自《国际技术贸易》,武振山 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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