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国际商业活动。一笔国际技术交易应使供方和受方均能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收益。因此,供方和受方在确定一项技术交易价格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而且应该考虑对方的利益。LSLP作价原理是在受方使用合同技术获得利润的条件下,供方才能获得技术许可使用费。若供方的技术许可使用费等于或大于受方使用合同技术所取得的利润,受方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是受方所不能接受的。若供方获得的技术许可使用费小于技术转让成本,R&D成本分摊与机会成本之和,或者小于供方自己使用技术生产、销售产品的收益,则供方不会转让此项技术。这样,便需要供方和受方的作价原则。
一、供方的作价原则
1. 若在该笔技术交易时,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本已经收回,则供方技术许可使用费(合同总价)应等于或大于转让成本和机会成本之和。
2. 若在该笔技术交易时,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本尚未全部收回,则供方技术许可使用费(合同总价)应等于或大于转让成本,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本分摊和机会成本之和。
3. 供方技术许可使用费中的机会成本应大于或等于供方自己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收益。
4. 供方技术许可使用费(合同总价)最低限额应等于转让成本、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分摊与机会成本之和。
5. 供方技术许可使用费(合同总价),应具有市场竞争力。
6. 供方转让技术的目的不同,作价时考虑的因素也不同,若供方转让技术不是为了增加近期收益,而是为了开辟和占领市场或是为了利用东道国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等资源,则供方作价应以实现其目的为原则。
二、受方的作价原则
1. 受方支付的技术许可使用费(合同总价)要低于自己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成本。受方技术研究开发成本包括R&D成本和机会成本。
2. 受方引进技术的利润(全部利润减去供方分成的利润)应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或借款利息。
3. 受方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如何实现引进技术的目的。受方引进技术有时是为了填补技术空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资源配置,创造就业机会;有时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或工作环境。总之,受方为了达到引进技术的目的,作价时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既要考虑企业发展目标、企业效益、近期和远期利益,又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效益。
4. 利用技术供方之间的竞争,引进技术效益相同时,选其价格低者;引进技术费用相同时,择其效益大者。
5. 受方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合同总价)的最高限额等于受方自己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成本与受方获得利润(利润率>利息率)之和。
----摘自《国际技术贸易》,武振山 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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