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装与试车是指技术设备在受方工厂安装、调试和投料试生产。安装与试车是国际技术交易的重要环节,是确定供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和其他物料质量的最有效的手段。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机器设备等的质量研究如何,均需在技术项目建成后经运转试车予以确定。在安装与试车过程中受方为了保证引进技术项目的成功,要求供方负责协助和指导受方安装技术设备,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车。供方则有责任协助受方解决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供方为了保证出口技术项目的成功,要求受方提供某些条件和完成某些义务,因此,合同中安装与试车条款应明确规定供方和受方的责任和权利。
技术项目验收是指对项目建成后的试车或投料试生产中的各项技术指标的考核和验收,其中主要包括供方和受方参加验收的人员、验收的方式、责任和费用负担、验收结果的确认、验收证书的法律效力等。
二、条款内容
关于安装与试车,合同条款对产品考核检验的内容、标准、时间、地点、次数、方法和所使用的器具,以及供方和受方的责任,考核结果的处理方法和费用负担等都应该做详细明确的规定。条款的一般内容与要求包括:
1. 产品考核的标准,包括规格、质量、性能和产量等,考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产品的质量规格进行,准确测定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2. 关于产品检验抽样的规定,包括样品数量和采样方法等。
3. 产品的考核检验方法和使用的仪器等。
4. 考核检验地点、时间和次数。
5. 关于产品考核小组的规定,应包括各方参加的人数、人员及其要求等。
6. 关于考核结果的处理方法的规定。若考核合格,由双方代表签署验收合格证书。若第一次考核不合格,可以在改进后再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考核。对每次试车和产品考核的失败,合同中都应规定责任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一般最多考核检验三次,若第三次仍不成功,无论责任属于哪一方,都应该研究合同的执行问题,若属于供方责任,受方有权撤销合同和/或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供方赔偿损失。
关于验收条款,合同通常规定由供方和受方授权代表联合对技术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证书由双方代表签字方能有效。有的技术交易合同中还规定,供方在技术项目投产运转后一定时期内仍有责任协助受方操作和管理技术项目,解决技术项目中的各种问题。
三、安装、试车和验收条款实例:
1. 定义: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的安装工作。
“机械试车”系指以电、氮气、水、空气或在必要时以其他介质进行单独的或联动的机器与设备的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化学药品和公用工程以生产黄磷和三聚磷酸钠。
“考核”系指履行保证指标的试验。
“验收”系指合同工厂被受方所验收。
2. 合同工厂的安装、机械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受方的领导下和供方的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安排由双方人员在厂地进行商定,尽量缩短安装及机械试车的时间(预计时间为17个月),并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签字后40个月内建设完毕。
3.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供方技术人员应校核土建工程和详细介绍安装方法与要求。在安装时,供方技术人员应给予技术指导和协助,以使安装圆满完成。
在安装期间,供方技术人员须参加全部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双方代表如有分歧意见应友好协商解决,当不能解决时,可报请双方的上级处理。
4. 安装完毕后,在双方代表认为工作完全符合技术资料的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共同进行检验和机械试车。
如在安装结束后,机械试车胜利完成和建设工作完全符合技术资料的要求时,双方代表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之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和机械试车完成日。但此项证书并不能免除卖方按合同第××条规定投料试生产与考核期间对所发现的设备与材料缺陷应负担的责任。
5. 本条4款规定的机构试车完成后,应进行投料试生产。开始投料试生产的日期应紧接在安装和试车完成之后,此日期由双方确定。
关于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校准仪表、记录项目、取样方法与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由供方按合同规定在投料试生产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在投料试生产前,受方应配备好操作、维修与测验的人员,并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必要数量及质量提供全部原料、化学药品、电力及其他公用工程。
投料试生产期为5个月,并根据投料试生产的进行情况,由双方确定进行考核的日期。受方将提前通知供方进行考核的日期,双方应尽力实现此日期。
6. 考核应在供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证明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指标。保证指标包括生产能力、质量、原料和公用工程消耗及炉渣中五氧化二磷的含量。合同工厂考核期为不间断、正常运转、连续的3天(72小时)。在考核期内合同工厂须达到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
7.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在议定书内加以记载,并由双方代表在完成考核后两天内签字。如属供方过错,致使第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供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和材料或设计做必要的修改。修改后重新按照××条进行考核。上述修改,如需在现场进行,当供方要求时,受方应尽力协助,但修改或更正所需全部费用由供方负担。如有必要将有关设备送回德国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费或更换费由供方负担。经过修理或更换的设备由供方在受方指定的中国港口交付。
若在××条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时,双方代表在5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受方所验收。
8. 若在××条规定的5个月投料试车生产期内,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有部分或全部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若由于供方的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指标时,受方应同意投料试生产期延长7个月以进行改正,并再行考核。如果在此7个月内考核再次失败,则按本合同××条规定办理。在延长的7个月内,供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即日工资由供方负担。
若由于受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指标时,投料试生产期限延长7个月。在此期间,供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受方负担,供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果在此延期的7个月投料试生产期内,仍由于受方的过错,未能达到保证指标时,合同工厂须由受方验收,双方在上述7个月期满时签署验收证书。
9. 若由于非属供方责任的原因,不同的几次考核均发生中断,双方的现场代表将讨论并决定下一步工作如何进行。
由于非属供方责任的原因,××条规定的最后一批交货后26个月考核不成功时,合同工厂即视为受方所验收。如果最后一批交货的般只由于受方原因而迟到,则上述26个月按最后一批交货装般备妥日期计算。
10. 本条7款、8款和9款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供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和材料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摘自《国际技术贸易》,武振山,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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