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企业在筹措设备时,委托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和选择购入所需设备,再租赁给企业使用,而不是企业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来购置设备,即采用长期租赁机械设备的融物方式来代替融资购买设备。它是一种采用融物形式的、不可撤销的、完全付清的中长期租赁形式。融资性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 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供货商之间的购买合同。
(2) 拟租赁设备是用户自行选定的特定设备,出租人只负责按承租人要求融资购买设备,因此,与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几乎全部转移给承租人。与标的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是指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或由于经营情况变化致使有关收入发生变动而造成的损失,以及设备缺陷、延迟交付等担保责任和维修保养义务。
(3) 完全付清,即出租人可在一个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盈利。
(4) 租期较长,一般等于或接近于租赁标的物的经济寿命。
(5) 不可撤销,一般情况下,租赁双方在基本租期内,无权取消合同。
(6)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同使用权分离,法律上,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属于承租人。
(7) 保险费、财产税、维修费等租赁标的物使用成本直接由承租人支付。
经营性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向用户提供短期租赁设备,并负责维修管理等服务、可撤销的和不完全付清的短期性租赁。经营性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 可撤销,合同期间,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退回设备,以租赁更先进的设备。
(2) 不完全付清。在一个租期内,出租人只能从租金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付成本,需要多个租期方可补足设备投资并获一定利润。
(3) 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同时,还承担与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义务和责任。
(4) 较融资性租赁而言,经营性租赁具有较高的租金。
----摘自《国际租赁学》,叶文振 主编,山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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