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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决策的影响因素之三--税收因素


租赁决策的影响因素很多,对这些因素加以分析归纳,大体有以下几种:租赁费用、现金流转时间和数量、机会成本、税收因素、法律因素和风险因素等。以下说明税收因素对租赁决策的影响:
日前在世界很多国家租赁业务之所以发展很快,与租赁业务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是分不开的。这些税收优惠有的是直接给予承租人的,有的是直接给予出租人的,但承租人可以通过出租人降低租金的办法与之分享。
一、不同的国家给予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方式是不同的,本处仅以美国为例,说明租赁的税收法规对租赁决策的影响。
    1. 投资税收抵免
    通常,联邦政府是用投资抵免的形式对符合规定的公司投资给予10%的补贴。当一家公司购置了新的、有形的、具有8年或更长时间可提取折旧的资产,那么就可从纳税义务中扣除这种资产成本的10%。这种投资税收抵免具有几个很重要的特点:
    ① 资产的使用年限至少在8年以上才有资格获全部抵免。对于使用年限短的资产只允许部分抵免。
    ② 只是新的、有形的、可提取折旧的资产才能获得税收抵免资格,但不包括建筑物和资产的建筑结构部分。
    ③ 任何年度,应纳税额低于2.5万美元的,可得到全额抵免,超出2.5万美元的部分可得到50%的半额抵免。
    ④ 任何尚未使用的抵免部分可以结转到其他纳税年度来冲销那些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款。
    ⑤ 投资抵免不减去出于纳税目的的资产折旧费用,资产的全部成本(在扣除抵免之前)减去预计残值就是在资产整个使用年限内,公司纳税申报单上的款项。举个例子来看一下:
    某公司欲购置一台75万美元的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9年,残值为3万美元。在抵免之前,该公司填报的应纳税所得为35万美元,税率为40%。那么,如果不购置该项资产,该公司须缴纳14万美元税款(35×40%)。如果购置,则公司须缴纳6.5万美元税款,根据上述特点③可知,本例中经计算总的投资抵免限额为8.25万美元[2.5+(14-2.5)×50%],所以全部投资抵免可用来扣除本年度的纳税。

    现在对上例再做假定:该公司无论是在本年度还是在结转年份中都不能够使用投资税收抵免。这一变化给一项有利可图的租赁带来了可能性,一个能够充分利用投资抵免的出租方可以以较低的租金形式把一部分好处转让给无法使用抵免的某公司。那么,如果出租方能够得到7.5万美元的抵免,他能在多大范围内降低其租赁年租金呢?
      需要作不同说明的是,年租金降低到23 461美元,可减少税金9384美元。因此税后租金就减少到14 077美元。
    2. 快速冲销折旧法
    折旧表示资产的价值在使用年限内下降,它是一种可得到税收扣除的费用。为了鼓励企业在新工厂和设备上投资,国会允许在企业纳税申报单上采用各种快速冲销即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年限的头几年金额较大的折旧费实际上是把税收延期到后几年支付。如果税金支付推迟,则一系列税款支付的现值就较低,因为资金可以在间歇期投入周转,换言之,加速折旧增加了资本费用的经济价值。
    与投资税收抵免的情况相类似,总有某些公司不能充分利用资产成本快速冲销的好处。例如有经营亏损历史的公司就不能从加速折旧中获得好处,甚至还可能试图推迟提取折旧费,以免失去税收上的好处。而未来的出租方可能利用这种税收好处,并以较低租金形式把它转让给承租方。
另外,近年来,诸如税法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以及根据分年限的资产折旧幅度制度的规定缩短资产使用年限等方面大大减少了承租方把租赁作为加速税收扣除手段的重要性。这相应提高了出租方对使用杠杆租赁的重视程度,并把它作为避税的方法。    
二、租赁业务的征税规定和减免税优惠
    1. 租赁业务的征税规定
    对租赁业务的征税,依照我国税法,是区别两种情况处理的:一是对直接投资开办租赁公司、企业所从事的租赁业务的征税,这既包括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和省、市陆续开办的租赁公司,也包括一些外国投资者同我国公司、企业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租赁公司,以及外国租赁公司在华的分支机构从事的租赁业务。二是对在我国没有设立营业机构所从事的租赁业务的征税。这既包括向中国境内的用户提供财产设备的使用权所收取的租金,也包括以租赁贸易的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
    对上述两种情况下所从事的租赁业务的征税,还要区别以下两种类型处理,一是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是按权利或使用费处理;二是对融资租赁的租金,是按照融通资金的还本付息处理。
    也就是说,对租赁业务的征税,既要区分其投资经营的方式,又要具体区分其从事业务的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征税规定:
    (1)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租赁公司、企业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不论是经营租赁或是融资租赁都要列为营业收入,缴纳两种税:
    ① 按租金收入额纳税,属于国内企业缴纳营业税,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税率都是5%,但税额的计算有所不同:
    a. 对经营租赁,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都得按租金收入的总额(不得作任何扣除)依法计算征税。
    b. 对融资租赁,可以扣除设备价款,以其余额按规定的税率纳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的经过批准,还可以扣除转借贷款付出的利息,实际上是按利差,依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② 按租金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即利润额),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内企业,分别按55%的比例税率或分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区分以下的情况:
    a. 对中外合资经营的租赁公司、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30%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按所得税税额附加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的负税率为33%,为避免和消除重复课征,对其在境外缴纳的外国税收(限于所得税,包括预提税)准其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b. 对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经营的租赁公司,以及外国租赁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构机,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超额累进税率20%至40%,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
    (2)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租金,则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预提税为最终税收,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0%。所谓来源于中国的租金,是指将财产(设备)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租金的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按全额计征;对融资租赁,准许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的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的租金额缴纳所得税。
    2. 减免税优惠
    近年来,我国按照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陆续作出了一些减免税和从低征税的优惠规定,其中涉及到对租赁贸易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鼓励直接投资举办租赁企业。凡是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租赁公司,都可以依照税法规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经济特区办租赁企业,不论合资、合作或是独资经营,都可得到更多的优惠:一是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二是外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是外商投资者从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时,免按汇出额缴纳所得税。
    (2) 鼓励外商以租赁贸易的方式为我国企业融资提供先进设备。对在中国内地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的方式,将设备租给中国内地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金,可以同提供贷款取得的优惠一样,得到以下减免税优惠:
    ① 外国租赁公司在1990年底以前,以租赁贸易方式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以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② 外国租赁公司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以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准许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对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不是对方国家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等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代贷款银行利率证明的(不限于国家银行),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准予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③ 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方式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由我国公司、企业用户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3. 支持我国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在税收上,除了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租赁企业和鼓励外商以租赁贸易的方式为我国企业融资提供先进设备以外,还积极支持我国企业租买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主要是我国现有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进口(包括租赁贸易进口)的必需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可以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另外,对经营租赁,以每期支付的租金额,列为当期费用;对融资租赁,凡是租进单台设备或生产线的,视同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按同类设备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计提折旧。

----摘自《国际租赁学》,叶文振 主编,山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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