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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合同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以及国外使用的产品回购合同,均没有统一的固定格式,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意愿协商制订,但必须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1、 有关技术及技术协助方面的规定。
    这部分的内容根据设备的种类及性质确定,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参数,同时明确设备的安装责任,对方应负责的技术协助(包括人员培训)的内容,以及质量保证及期限等。如果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还应明确规定设备供应方的保证措施。使双方的责任义务更加明确,减少纠纷。
2、 有关信贷的条件。
    一般应包括:贷款金额、计价和结算货币利率、偿还期限、偿还办法以及银行担保等内容。
3、 有关回购义务的规定。
    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回购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在商订这类内容时,一定要做到明确、具体。
(2) 回购的额度。在回购交易中,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的回购比例大小,直接关系到设备进口方的偿还能力。在实际业务中,确定回购的额度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指明具体的数量;另一种是规定出回购产品的总金额,从而推算回购产品的实际数量。在第二种方法下,由于补偿贸易的交货期一般较长,货价变动会导致数量变动不定。所以,使用这种方法,需充分考虑货价因素并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合同的执行。此外,双方还应结合还款的期限,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期回购的具体时间、数量以及不履行回购义务的补救办法。
(3) 回购产品的作价。补偿贸易的特点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有的甚至要持续10至15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在合同中固定价格,但必须规定作价的原则、作价时间、定价标准方法及程序等,以利于合同的执行。
(4) 对回购产品销售地区的限制。回购产品的供方对产品销售地区加以限制的原因有二:1)转售货物不能冲击其正常贸易下已有的市场和渠道;2)不应在已有代理销售关系的地区进行转售。此外,供方也不希望在售后服务不健全的市场进行销售。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如果回购产品的供方在合同中未对其产品的转售加以限制,则推定对方可任意转售其回购的产品。因此,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对于回购产品具体销售地区的限制,交易双方一定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此外,如果设备涉及工业产权,也应对其产品的销售地区加以一定的限制,以免出现侵权行为。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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