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手贸易又叫三角贸易。这种方式要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内容复杂,是战后以来原经互会国家和许多国家签订双边贸易协定和支付(清算)协定的产物。按照两国政策签订的双边贸易、支付(清算)协定进行的交易,都必须通过国家银行的特定帐户的结算单位进行清算。结算不直接以现金折算,而是代表购买协议国制造的产品的购买力单位。在清算时,虽然都要使用一定的货币计算和结帐,但这种约定的货币都是不可兑换的。任何一方如有顺差,只要不超过一定限度,只能由对方增加出口予以抵补。转手贸易则是专为从事这种贸易的交易方取得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而产生的。在国际贸易中,转手贸易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 简单的转手贸易。握有顺差的一方根据记帐贸易将回购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为了提高其产品的竞争能力,往往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售货物,从而取得硬通货。
2、 复杂的转手贸易。记帐贸易下拥有顺差的一方,用该顺差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从第三者够进本来需用自由外汇才能换得的其所需的设备或其他产品,由该第三者用该顺差从记帐贸易下的逆差国家购买约定的货物,在其它市场转售,最后取得硬通货。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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