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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基本方式


    出口的基本方式包括:
1. 出口行商
出口行商是一种不从事生产制造,而以经营国际贸易作为主要活动的中间商。它向生产企业购买商品以自己的名义销往国外市场,通常是兼营出口贸易。它在国外往往有自己的推销员、代理人,并设有分支机构。它的报酬来自买卖价格之间的差额,其经营一般集中在某些地区,有时专营某些商品类别。
生产企业经由出口行商推销商品,有利有弊。主要优点是:
(1) 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利用中间商在国外市场方面已建立的联系。
(2) 生产企业可以减少其在出口交易资金方面的负担。
(3) 生产企业一般不必从事单证、运输、保险等出口业务。
(4)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中间商比单个生产企业作用更为重要。
   不利之处在于:
(1) 生产企业对其目标市场的控制程度很低。
(2) 生产企业不能在市场上建立起自己的声誉,并以此作为扩大市场的基础。
(3) 如果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额增长迅速,生产企业往往会发现,直接出口更为有利。
2. 生产企业的出口代理商
它是一种为生产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代理商,这种代理商通常只和生产企业签订短期代理合同,在一定地区,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销售条件,代销产品,并按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佣金。这种代理商可以同时代理几家生产企业代销产品,但是这些产品都是非竞争性的、相互关联的品种,而且代销产品的范围也不大。
通过出口代理商进行外销的利弊与通过出口行商的利弊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两点:
1) 出口资金、信贷风险、运输、保险等工作通常由生产企业负责;
2) 由于销售通常以生产企业的名义进行,所以生产企业对其目标市场的控制程度有所提高。
3. 出口管理公司
这种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小,尤其是缺乏外销经验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交给出口管理公司,由后者代表生产企业办理各种出口业务。
这一方式的特点是在订货和报价时,都须得到生产企业的同意,产品也保留原来的厂牌和商标。出口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同国外客户的联系及谈判成交方面。其提供服务的报酬,一般在成交价格的10%-20%之间。利用出口管理公司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
1) 首先,生产企业可以迅速进入国际市场。
2) 其次,由于出口管理公司同时代理好几家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其出口成本可多处分摊。
3) 第三,大多数出口管理公司都代为承担国外客户的信用责任,因此大大减少了生产企业的出口风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管理公司代理的产品项目过多,结果难免造成推销力量过于分散而影响销售。
4. 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在许多国家经销、储存和运输商品。
相对于专业进出口公司而言,贸易公司的特点表现在:它们往往既从事国际贸易,又从事国内贸易。有的还有相当规模的生产业务和金融业务。许多中小型企业,甚至一些大型生产企业都是通过贸易公司将产品打入国外市场的。
5. 出口合作
又称“互补出口营销”,指的是两家生产企业在出口方面的合作:一家生产企业利用自己的出口力量和海外渠道为另一家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前者称为“负重者”,后者称为“乘坐者”。在合作出口形式中,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买卖关系,亦可以是代理、委托关系。
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允许不同的竞争企业加入某一组织进行出口合作,合作拥有较大的弹性,在西方国家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一种间接出口的形式,但在我国这种形式发展还不够迅速,原因有二:首先,我国的生产企业在海外的销售渠道并不十分发达,推销力量也有限,作为负重者的能力还嫌不够。其次,从体制上来看还存在着一些规定,限制了企业在出口方面的横向合作。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外贸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预计这种形式的出口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6. 经由外国驻国内的销售机构转售到国外市场
外国政府机构、国外百货公司、批发商或零售组织在东道国设立的采购中心,往往主动地寻找合适产品运往本国或国外市场销售,或者由生产企业主动前往兜售,协商成交,销往国外。


----摘自《新编国际营销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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