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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卖

展卖是利用展览会和博览会及其他交易会形式,对商品实行展销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
展卖的基本特点是,将出口商品的展览和销售有机地结合起来,边展边销,以销为主。展卖的基本形式包括:
(一) 国际博览会
    国际博览会又称国际集市,是指在一定地点举办的由一国或多国联合组办、邀请各国商人参加交易的贸易形式。她不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方便,而且越来越多地作为产品介绍、广告宣传,以及介绍新工艺、进行技术交流的重要方式。国际博览会可分为两种形式:
1. 综合性国际博览会。又称“水平型博览会”,即各种商品均可参展并洽谈交易的博览会。这种博览会的规模较大,产品齐全,且会期较长。
2. 专业性国际博览会。又称“垂直型博览会”,是指仅限于某类专业性产品参加展览和交易的博览会,规模较小,会期较短。
(二)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
1. 广州交易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Chinese Export Commodities Fair),又称“广州商品交易会”(Guangzhou Trade Fair),是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在广州定期联合举办的、邀请国外客户参加的一种集展览与交易相结合的商品展销会,习惯上简称“广交会”。我国于1957年举办了首届广交会,以后每年春秋两季各举办一次。
2. 其它各地的交易会。 
(三) 在国外举办展卖会
1. 自行举办展卖会。采取在国外自行举办展卖会时,相关的广告宣传费、展品的运费、保险费、展出场地的租用费以及其它杂项费用,均应由主办方自行负担。展卖结束后,剩余的展品,也由主办方自行处理。
2. 支持外商举办或与外商联合举办展卖会。支持外商在国外举办我国出口商品展卖会或与外商联合举办我国出口商品展卖会,是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展卖所采取的两种主要方式,其中前一种方式是我方将货物通过签约的方式卖断给外商,由外商在国外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后一种方式是由我方同外商合作,我方提供展品,在展卖时展品所有权仍属我方,展品的运输、保险、劳务以及其它费用一般由外商承担,展台租赁、设计、施工以及展出期间的宣传广告费用,也由外商承担,展卖的商品出售后,提供合作的外商可以从出售所得货款中得到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
   在合办展卖情况下,由于展品所有权不属于外商,往往会产生展卖结束后剩余展品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提供展卖的我方通常采用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 将这部分未能销出的展品折价卖断给合作的外商,同时在付款条件方面给予一定的方便;
2、 将这部分货物改为寄售,交由外商代销;
3、 由双方另找合适地点,继续展卖;
4、 提供展品的一方将确定无法销售的产品,运回国内另行处理。
    一般说来,展品卖断的展卖方式比较合适于该展卖品有比较密切的客户关系或代理关系的市场。合办展卖的方式比较多地应用于开辟新地区、新市场,尤其适用于一些地理上与展卖品生产国距离遥远、无直达航线、货物在途时间长的地区。


----摘自《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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