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第一条 本要项规定本公司重要章及一般交易印章的处理事项。
(保管)
第二条 重要印章由经理或总务部长负责保管。交易用章由总务部秘书处长保管。
(盖印手续)
第三条 需加盖重要印章或交易用章时依照以下手续进行。
1、 重要印章
(1)需盖章时,持需盖章文件及填写了使用目的、盖印期限、日期和盖印数量等规定内容的“重要用印申请书“,经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报总务部秘书处。
(2)接到申请的秘书处长,确认手续完备和申请单上填写无误后,将其与文件一并交总务部长批复。
(3)总务部长将对文件的效用进行审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质询后注明意见,呈报经理。
(4)经理在对上述一应文件进行审查后,直接在文件上盖印。
(5)盖过印的文件及“重要用印申请书”经总务部长返还秘处长后,文件发还申请人。
“重要用印申请书”之“处理结果”一栏由经理填写,由秘书处统一保存。
(8) 经理若认为文件有不完善之处时,要由总务部长、秘书处长依次向申请者反馈。
2、 一般交易印章、
(2) 将文件及登记了文件名称、盖印日期、文件内容等规定事规的“交易印章施印登记表“递交总务部秘书处。
(3) 接收上述文件及表格的总务部秘书长处理用印事务。
(4) 总务部长作为秘书处长的上级,负有管理用印的责任。
(施印的代行)
第四条 经理因不得已的原因而不能自行用印时,要预先征得经理同意发委托事务董事代行用印。
(办理时间)
第五条 办理用印事宜应在营业时间之内。
(禁止外携)
第六条 印章严禁带出公司。若不得不带出公司,需经经理批准。
(丢失时的处理)
第七条 印章如遇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应迅速向经理或总务部长汇报。
(印章的新刻或改制的手续)
第八条 印章的新刻或改制由总务部长获经理批准后办理。
(印鉴簿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的印章,不论是重要印章,还是一般交易用章,用于文件和凭证时就代表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将这样印章的模制成印鉴簿交由总务部。
附则
第十条 本要项的制发和修改、废止,由董事会决定。
----摘自《现代管理制度、程序、方法范例全集》办公、总务、后勤管理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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