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管理层一旦决定拒绝收购,并在表明这种拒绝不是出自个人利益动机,而是以公司持股人地最大利益为依据的行动之后,其劝阻公司股东出售股票的措施有:
1. 对于以股权为支付形式的收购行动,被收购公司董事可说服本公司股东相信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过高,一旦收购完成后不可能维持。
2. 使股东相信,本公司的股票从真实价值与收益能力来看是被低估了,收购人只是想借收购赚取价差。
3. 公布可提高本公司股价的信息,如发布盈利预测及未来更高的红利支付率。
4. 与本公司股东沟通,使其认同公司的未来扩展计划,明确公司短期收益下降是由于近期旨在提高管理与劳动效率的研究项目的支出所造成的。
5. 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掀起积极公关运动,强调公司过去对社会各方面的良好奉献,并与收购人相对比,使收购人感到其不为公众(尤其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公众)所欢迎。
6. 劝说股东相信收购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会对今后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需注意的是,此间的各种公告必须有标准格式。如果包括盈利预测,必须说明预计的依据,并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如果包括资产重股,须提供评估的基础以及至少一位独立评估人的意见。
----摘自《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彭进军 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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