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净值投资报酬率的观点,只要目标公司获利率大于向外举债利率,则买方股本投入愈少,而目标公司对外的负债愈多,则投资报酬率将愈高。假如买方系由众多投资人合资,期望收购后几年内增值几倍,甚至在股票上市即予释出,则应安排较少的股本,使目标公司大量举债,再利用营业获利或变卖资产来还债,而提高每股净值,易于将股票转手或使目标公司符合上市标准。
此种杠杆效果,必须在未来获利不变的情况下,方为可行,否则会因利息负担过重而亏损。在目标公司负债比率或借款率过高的情况下,应考虑是否为目标公司偿债以改善资本结构。但是,假如目标公司负债比率偏低,而且获利率高又很稳定,则为了提高投资报酬率,应让目标公司尽量去举债。
LBO,常是通过投资银行安排过渡性贷款,买方只要出极少部分的自有资金,即可买下目标公司,而目标公司以其本身资产为担保,向外界机构举债,并且还透过投资银行安排,发行高利率的“垃圾债券”及商业本票来偿还过渡性贷款。在新的资本结构里,股东即占相当少的比率。实务操作上,买方常先设立一家“纸上公司”(paper Company)来收购目标公司。此纸上公司的资本结构即是过渡性贷款及自有资金。透过“再融资”(refinance)该公司偿还过渡性贷款,同时利用公司法上的公司合并,将目标公司与纸上公司合并。
台湾宏基以约 l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Altas)(阿图斯)电脑公司,先由关系企业从营运资金中凑齐 l亿美元,作为支付完成tender offer后的价款。而后,再由中央银行提拨外汇存底2000万美元经由交通银行贷给宏基(成为台湾动用外汇存底融通民营企业国外收购公司的首例),与香港的英商Barclays Bank(巴克莱银行)及美国商业银行所属的 BOA Asia Limited(美银亚洲公司),联贷8000万美元给宏基作为此项收购的长期资金。此种资金安排算不算 LBO呢?基本上,在美国所谓的 LBO必须是目标公司增加负债,而非买方,所以由于宏基系本身举债来收购,则当然不是 LBO。
前述 LBO,从财务观点来看,是一种目标公司资本结构的重组,减少股本,增加负债。在会计上的作法,则可通过目标公司的“举债来减资”的作业来进行资本结构的重组,只是在我国此种作业涉及是否有银行愿意配合。此外,税务部门是否接受此种理由的减资,须有债权人的同意。毕竟减资不视为股利发放,没有股利所得的税负。就节税的观点而言,收购后初期的新增利息支出可抵减所得,而对买方而言,后期的获利用以还债替代发放股利,可节省股利所得税负,并提高股票价值。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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