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兼并公司掌握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分类,兼并有强制兼并和自由兼并两种方式。
强制兼并是指,按证券法规定,当收购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时,可能操纵后者的董事会并进而对股东权益造成影响时,收购公司即负有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邀约,以特定出价购买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强制性义务。
自由兼并,是指在证券法规定有强制兼并的国家和地区,收购公司在法定的持股比例之下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当然,在法律未规定强制兼并的国家和地区,收购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收购目标公司任意比例的持股权。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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