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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兼并后企业的法律地位分类的兼并类型

    从法律方面来看,若从兼并双方法人地位存亡来看,可分为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两种。前者是一方法人资格取消,另一方仍然保持法人资格;后者是双方法人地位都消失,共同设立新的企业。
    吸收兼并按照被兼并对象的处理方式,可进一步分为下面两类:一类是将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取消,实行资产一体化,此时被兼并企业完全被并入兼并企业。这种兼并方式是通常所见的形式。另一类是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虽然被取消,但该企业经改组后成为兼并企业的二级法人,或是兼并企业的分公司,或是兼并企业所属的一个企业。例如许多的公司兼并企业之后,往往将被兼并企业按照兼并企业的意图、战略、经营方针、管理方式等改造成本公司的海外公司,这种海外公司仍然打着兼并公司的牌号,但其自身也有法人资格,在总公司领导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这种兼并方式在目前西方企业兼并中占有重大比重。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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