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兼并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兼并的态度进行分类,兼并有善意兼并和敌意兼并两种形式。
善意兼并是指目标公司同意兼并公司提出的条件并承诺给与协助,使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兼并具体安排,如收购方式、价格、人事安排、资产处理等的兼并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若目标公司对收购条件不完全满意,双方还可以就此进行进一步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兼并协议。一般而言,在善意兼并下,目标企业的经营者通常会提供必要的资料给兼并企业,双方在认可、满意的基础上制订出并购协议。
敌意兼并,又称强迫接管兼并,是指兼并公司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对其收购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强行进行兼并的行为。在此种兼并中,兼并公司往往采取突然的手段,提出苛刻的条件而使目标公司不能接受,后者在得知公司的意图后可能采取以下列的反兼并措施,如诉诸反托拉斯法、发行新股以分三股泉、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等;同样,兼并公司在得知目标公司的激烈反应后也会采取一些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发行垃圾债券筹资收购、发出公开收购股份邀约、征集目标公司股东的投票委托书等。双方之间的这种激烈的互动使兼并演变为一场你死我活的商战。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