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转移的程度和方式看,兼并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购买式兼并
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兼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兼并。具体又可分为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等不同形式。
2.承担债务式兼并
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兼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属于完全有偿兼并。另一种情况是,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部分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兼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兼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原所有制性质不变。这是一种部分有偿兼并。
3.抵押式兼并
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具体做法是:先将企业全部资产作价抵押给最大的债权人(往往是银行),实现所有权首次转移.转移后,原企业法人资格自行消失,债务挂账停息.然后由债权人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利用原厂设备资金,根据市场需要选定新产品,组建新企业,聘请新的法人代表,并将新企业部分利润以租赁费形式分期偿还债务.如按规定时间全部还清债务后,赎回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再转移.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有偿兼并.
4.举债式兼并
在兼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兼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兼并大企业。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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