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在法律上采取收购或合并,若欲将双方营运作业予以合并,则帐簿形式、凭证管理、会计原会计科目,及一切管理制度即须予以统一,以利进行业务的融合。由于每个公司的工资制度不同,因此在进行制度上的融合时,就是敏感的问题。譬如 A公司各部门工资与市场水准一样,B公司业务部门工资比一般水准高,故A接收B,或 A与 B进行合并时,B的业务部门人员工资仍应继续,否则 A接收 B或公司合并的价值可能尽失。但是,当在业务组织予以合并后,不同工资水准对 A公司员士气一定会有影响。那么,业务部门人员是否全部比照原 B公司的水准呢?这些工资的负担显然对公司甚为不利,故是否应调整 A公司业务部门工资,要看此士气影响程度了。不过,也可藉此购并机会,重新确定组织使命与经营策略,从而重新制定工资制度。
假如收购后买方系将目标公司视为一独立个体,即可不进行制度上的整合,否则即应将目标公司的规划与控制制度纳入买方,以进行整体性的营运规划。但是这可能须慢慢建立,只有财务支出控制是收购立即可进行的制度整合。
一般而言,假如是复合式的多角化的收购动机,则一般财务、会计方面的整合即已足够。不过,假如收购的策略性目的是买方欲利用目标公司的行销资源,则自然买方在对目标公司行销上的决策控制与作业配合,会进行较深入的整合,因而制度上的整合更为必要。
其实,在收购后,买方也常在组织上采取目标公司制度独立的策略,而不进行整合,可能因为其与买方业务相关性小,制度整合不易,或许是由于目标公司本身管理制度与营运业绩非常良好之故。
企业在进行资本结合后,如何整合不同的企业文化与制度达到合作经营的效果,乃为购并成功关键。譬如过去台湾华隆与国华化工、鑫新化纤、联合耐隆、宝城化纤的合并,主管主要由前三家公司组成,合并后派系林立、权力倾轧,一时经营上人员不易稳定。最主要的结合困难,乃在原各公司有各自的组织型态,一时制度上不易加以整合。
反观凯聚与国华股东结构类似,国华产品以壁砖为主,凯聚则以地砖为主,在两家公司合并后,经过8个月时间进行业务部门合并后的管理协调与制度设立。由此比较可知,在台湾欲进行“真合并”(不同公司的资本结合)很难,欲进行“假合并”(关系企业的进行合并)很容易。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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