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公司所订的契约,必须对买方有相当程度的保障,但是同时风险也是难免的,毕竟过多契约上的保护,可能导致卖方不同意。但是,买方还是应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寻求更多的法律保障。按照并购工作的整个过程,一般而言,并购契约应有以下的类型。
买卖双方开始洽商后,如果达成初步协议,会签署所谓的“意愿书”或“备忘录”,就双方所达成的合意,作为继续进行磋商的基础,同时可依此作进一步的审查作业。意愿书是否对对方未来的行为,构成有效的约束力,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意愿书内予以约定。一般而言,意愿书中的若干条款,往往是会具有约束力,如保密条款、费用分摊条款、不准再与他人洽商并购条款,而其他条款则不具约束力。
通常意愿书只是提供正式并购契约的框架,因此签订意愿书后,双方即有一个具体的洽商方案,买方除了继续深入对卖方的资产、负债、营运状况作审查,也同时和卖方洽谈正式的并购契约内容。
在并购全部股权时,买卖双方须签订“股份购买契约”或“股份转让契约”,若是只并购一部分股权,则常须再签订“股东协议书”(或合资契约)。至于并购资产,则只签订“资产购买契约”即可。
签订股份并购契约时,也常同时签订很多互有关联而必须同时洽商而定案的契约,如在完全股权并购下的人员留任契约或竟业禁止契约。甚至包括在形成合资企业下的技术授权、供应或销售契约。但是,在资产的并购契约中,则一般重在各项财产的详细说明,并将其列为附件。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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