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目标公司长期债务契约的条件,常包括股利支付、重大资本支出、最高负债比率的限制,但是契约上若列有特别重要投资股东转让多少股份时,须立即偿还此长期负债的规定,则收购后债权人是否愿意续借此项长期贷款,往往成为买方在收购决策上所考虑的最主要收购条件,尤其在长期负债金额较大的收购案里。当然,债权人若对潜在买方的经营实力有信心,则会同意收购后仍予续借。假如债权人不同意续借,则买方即须考虑是否负担得起此项偿还,也许潜在买方即因此而须打退堂鼓。
假如并没有上述的股权移转时的强制偿还条款,则收购后是否偿还全部长期负债呢?这些负债中,若系公司债,有的可能在发行条件上规定无法立即赎回。从收购后若成为一个个体的观点出发,假设均可赎回,则这些公司债的利率,若比买方的资金成本还高,则买方应可予以偿还。在统一收购的 Wyndham饼干公司的长期负债中,有近 l亿垃圾债券,利息13.625%,若统一的资金成本比13.625%还低,应可考虑予以偿还。该美国公司1988年亏损1200万美元,1989年亏损1300万美元,统一认为系贷款利率过高所致,故收购后偿还该贷款势必有一个高潮。而慧智一案的可转换公司债,系在股价上涨时发行,所以发行条件极为有利,其利率相对不高。以下为其发行条件,首先,慧智在1987年2月在欧洲发行4500万美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年利率6%,每半年付息一次,从当年度8月开始付息,到2002年2月为址。该公司债可从当年度6月起开始换普通股,当时转换价格为每股28美元。但是,公司在 lQ87年9月之后,随时可以赎回;在发行之后一年内公司须以原面额的106%赎回,之后赎回价格每年降低1%。另外,在 l900年2月前该公司普通股的收盘价,在公开宣布赎回的前15天算起,是转换价格的1.3倍以上达30天时,则公司可赎问此债券。在1988年的第三季时,已有200万美元的债券已转成7万l千股的普通股;慧智另一个长期负债,是在1987年9月在欧洲发行7500万美元的可转换公司债,从1988年3月起至2000年9月,每半年付利息一次,年利率6%。在1988年1月当时转换价格为40美元。公司赎回的条件是,存发行一年内赎回须以债券票面金额的 l06%赎回,且以后每一年降l%。并且在1900年9月以前,在公布赎回之前的第15天前至30天内须有20天,其市场收盘价格是转换价格的1.4倍以上,公司才得赎回此公司债。在1988 年后半年,公司已赎回此债券达400万美元,因此,慧智一案中,若此两项公司债的利率均比本身资金成本低,则自然不必加以赎回。
前述为收购目标公司后,对于长期负债是否应再投入资金予以偿还,但是真正在收购当时应投入的资金,除了偿还长期负债外,往往还必须投入短期资金,以偿还短期负债或充作营运资金,方能顺利接手营运。因此,从财务的观点,买方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收购价格多少,更有到底在收购以后还要投入多少资金的现金流量规划的问题。甚至,收购后会发现目标公司有很多营运作业,需要马上投入资金进行改善工作以增进营运放率,这些项目须审慎评估。
事实上,不管买方支付给股东多少收购价格,及收购后还要再投入多少资金,买方必然要依据目标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预估,包括处理资产计算投资报酬率,将之与买方的资金成本工作比较。不过,在进行目标公司未来现金流量预估以计算报酬率时,假如目标公司负债比率过高,买方时以该日标公司借款利率与本身资金成本作比较,而决定是否偿还负债。当然,,买方也不一定会将目标公司“视为一体”,纯以资金成本作比较,而决定是否对目标公司投入资金偿债。一般来说,买方的收购动机往往会影响资金投入的多少。假如有意长期持且欲进行业队务整合的话,则一般会投入较多资金,假如是属买来侍机再卖的话,则会减少投入资金,而且其业务若与买方业务独立,更常因经营风险的考量,不欲投入过多资金、而宁可让目标公司自行举债。,因此,买方资金成本若比目标公司的厂期负债利率还低则应予偿还之原则,在实务上往往基于投资风险的考虑,而不欲投入过多资金到目标公司,用以偿还长期负债。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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