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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中资产评估的特殊原则


    由于企业兼并这一产权转让方式有其特殊性,在资产评估中,就应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和原则,这些特殊原则表现为:
    1.由于企业合并发生时,往往合并方是优势企业,被合并方是劣势企业,这种劣势不仅仅可能是其竞争实力弱,还可能是其对资产营运的无能或效率低下,因此,此时考虑其资产的未来收益潜能就颇为困难。如果以同行业平均收益来处置,则可能会高估其价值,若将其现时收益率作为未来标准,则被合并方不易接受,认为评估价值太低。可行的办法是来个折衷,即取同行业平均收益率与现时收益了率的平均,这可称之为折衷原则。
    2.被合并方的被合并有时并不是经营不良,它甚至可能有较好的收益回报,合并完全可能是因为其实力不行。此时对被合并方资产收益能力的评估,应当按照其现时收益率来作未来的推测。由于资产值的确认仅仅是合并中产权转让价格的基础,故不一定会使合并方放弃高资产价格的决定,很有可能会促进其合并,因此不必担心正确评估的影响,合并方之所以愿意合并对方,主要是看中其资产的真正价值,并相信自己收购后的使用会更有收获。
    3.由于合并方因合并将获得对方资产全部产权,尤其包括了所有权,而其它注入租赁、委托经营等,仅仅是资产使用权的转让,而且是一定时期的转让,这就使得在资产评估方面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在所有权本身的一定价值之上。例如,在股票市场上收购被合并方股东的股权是要付出代价的,有的代价相当高,这就涉及这些股权的价值确定问题,不然难以决策。这可以说是企业合并资产评估中的所有权原则。

----摘自《现代投资银行全书》,张钢,张志平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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