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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的途径

   关于买方投入目标公司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发行公司债或向银行借得长期贷款,也可利用现金增资来支付。当买方计算资金成本,以决定是否投入目标公司加以偿债或比较投资报酬率时,实际上,若采用借贷方式,应采用边际资金成本的概念,考虑买方若再增加负债时,所须承担的额外资金成本。假如买方银行额度充足,或负债比率不高,可增加往来银行,则可能无额外成本;假如买方须再现金增资,以改善负债比率才易再举债,则即须考虑到股权成本。这就是加权资金成本(股权成本加借款成本)的考虑。
    ①现金增资
    现金增资的首要问题是现金增资的股权比例如何计算。实际上,其可视为本益比的倒数,即预估未来每股平均盈余除以增资认购的每股价格(若系股票上市公司即承销价)。不过,若以现金流量的观点来考虑资金成本时,则应以“本利比”(投资人所较关心者)的观念,来替代本益比观念,即以未来每股平均股利替代每股盈余。此外,分母也可以股票面额替代承销价,主要理由是承销价的溢价部分列为资本公积,但以后仍须转为股本,故直接以帐上股本的股票面额作为分母;何况,分子的未来每股平均盈余或股利的计算上,已包含了未来平均股本的计算。因此,不妨将以承销价作分母者,称之“当期”股权成本,而以面额者,称之“平均”股权成本。
    一般的财务观念,认为股权成本会大于借款成本,主要是因采用平均股权成本的计算方法。因此,为较保守地评估是否值得收购一家公司,而比较投资报酬与资金成本时,资金成本仍应以较长期性的加权资本成本,同时考虑股权与借款成本,并以平均股权成本作为股权成本。
    当然,买方在实际选择增资或举债来取得资金以收购公司时,最重要的仍是视股东对现金增资的意愿强弱。就股票上市公司而言,拥有经营权的大股东,可能考虑本身认为资金来源的资金成本,但影响小股东认购意愿的因素。至于股票未上市公司,若股东资金不足而由外界特定人认购时,是否会影响大股东控制权,才是可能的考虑,因此也许会考虑宁可增加借款。
    ②目标公司举债
    当买方基于某些考虑,而不愿投入过多资金于目标公司时,买方亦可通过对目标公司提供保证方式,使目标公司认外界取得资金,此种保证与买方直接借钱给目标公司、就风险而言,是一样的。但是采取保证方式,可使买方因不必投入资金,就毋须对外举债或办理现金增资,对于买方财务结构不必发生重大变化,而只是在财务报表标明是否有此项负债。不过这对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在估算负债总额时,这种保证的“或有负债”,仍将被视为一般的真实负债,以确保债权人本身的权益。
    统一收购美国饼干公司一案,在维尔京群岛成立统泰国际投资公司(PITIC),登记资本额为4亿美元,实收为两亿美元。2亿中60%由统一在香港的转投资事业南佳投资公司(Nan Gai Investment Co.)出资,另40%由台南纺织等关系企业共同投资。统泰的2亿美元的资金中,支付给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费用即达700万美元之多,另5000万美元投入需偿债的 Wyndham Baking公司,并支付一亿三千四百四十万美元给卖方。
    此案系由南佳举债来收购,由加拿大皇家商业银行为首的7家外商银行及华侨商银在香港提供联贷,计一亿三千五百万美元给统一作一年的过渡性贷款。此项贷款是依伦敦同业拆款利率加上0.3个百分点计息(再加税GBRT,约9%),贷款条件较严,曾要求央行出具无条件准予汇款的保证,以防止统一于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的计划受阻时,统一可顺利结汇还债。后由交通银行出具保证函,保证万一统一不能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交由银行组织外币联贷来偿还此一年期的过渡性贷款。统一曾召开股东临时会,承认此项投资案,金额约一亿至一亿两千万美元之间。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将原同业间及相关同业间得相互保证,放宽为得对第三人保证,并将原背书保证责任的限额由原来20余亿修正提高为63亿。从而增加了40几亿的保证额度,即对南佳提供保证,使其顺利举债筹足资金。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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