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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除了涉及企业兼并的各项法律规范外,企业兼并中的还有其他一些涉及法律的问题:
  1.企业兼并后法人地位的变更
  企业兼并后法人地位的变更包括两方面内容:
其一,被兼并的法人解体。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随着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转移而丧失,在到原法人登记机关作出注销法人资格登记后,它就彻底丧失独立法人地位,成了兼并企业中的一部分。并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对被兼并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后为其进行法人登记,使之成为自己的子公司。但这个法人已不再是兼并前的法人了。
其二,法人变更登记。兼并方在增加了被兼并方企业的大量资产后需要到原法人登记机关作法人资产变更登记。这是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要求。其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定,利用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二是为了企业在新增大量生产能力后申请享有新的权利能力的需要。
  2.兼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兼并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互对应的特点。
  第一,兼并方所拥有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兼并方的主要权利:生产经营权,即对被兼并方生产活动计划、组织和控制的权力:销售经营权,即对被兼并方产品销售的计划、组织和推销的权力;供应经营权,即对被兼并方生产经营所需物资的计划、组织和购置的权利;财产支配使用权:劳动人事权,即对被兼并方劳动和人事的组织、控制、协调权。兼并方有权统一核定、平衡、调配被兼并方劳动力;有权将被兼并方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纳入兼并方的轨道;兼并方有权承接被兼并方在兼并前享有的债权等。
  兼并方的义务,除了对国家负有照章纳税的义务以外,还有义务向被兼并方的所有者支付产权价款,或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职工在劳动、福利、思想、文化教育、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负有责任,并保证双方企业职工在政治地位、民主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被兼并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兼并的法律行为发生后,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义务,也就形成了被兼并方所应享有的权利。同时,被兼并方有义务向对方转移实物形式或价值形式的资产,并在兼并行为发生后,接受兼并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它没有权利从兼并后的企业中单方面退出。
  3.企业兼并的债权、债务问题
  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原来的债权债务将依产权(经营权)的转移而转移到新的产权所有人(经营权享有人)手里,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一,债权的转移。被兼并方的企业原来所享有的债权因整个企业的产权(经营人)的转移而移给兼并方。
  因为企业兼并是依有偿方式进行的,兼并企业已经对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作出了给付,附属于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就自然转移到兼并企业手里,被兼并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无权再享有这些债权。
  第二,债务的转移。被兼并企业原来的债务,包括税金、贷款、一般债务、担保债务、未支付的营业资金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债务的规定,两个单位合并成一个新单位,新单位就要将原来单位的各种债务一并承担起来,由兼并方在一定期限内偿还。被兼并方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兼并方作为债务主体履行债务,兼并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承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法律强制它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兼并企业理应作为新的债务人偿还被兼并企业所欠下的债务。
  因为兼并是按有偿方式进行的,则这种有偿收买、收购应该包括对债务的收买,在订立兼并合同时,兼并企业实际上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作出了偿还的承诺,并且在约定的给付中扣除了债务所折合的价款。所以,在有偿式兼并中,兼并方要负责偿还被兼并方企业所有的内外债务。如果它不按时偿还债务的话,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如果企业兼并是被兼并方以兼并方代为偿还债务当条件,放弃经营权被并入兼并方者,兼并方同意此条件,在兼并后,兼并方要根据合同代替被兼并方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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