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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的仲裁规定

  企业兼并是经济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当兼并双方在兼并过程中发生经济纠纷时,由独立的机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法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此所作的判断与裁决便是企业兼并的法律仲裁。
至于对企业兼并纠纷案件的仲裁,其程序基本上与其他经济纠纷仲裁程序大致相同,要点为:
  第一,受案。凡是仲裁机构应该受理的企业兼并纠纷案件,不论其主体的隶属关系如何,在接到仲裁申请书和附近件(原兼并双方签订的协议、有关往来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单据副本等)以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仲裁管辖的,则应受案。
第二,调查。在作好仲裁准备后,立即肖员进行仲裁调查,查阅兼并双方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询问当事人、证人。关系在外地的,可委托所在地仲裁机构协助调查取证。
仲裁机关可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验检查和技术鉴定。参加此项工作的单位代表和有关人员应在现场勘查笔录、签字。在调查期间,仲裁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权冻结、查封与仲裁有关资产。在查封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第三,仲裁。仲裁机构决定时间、地点,并通知兼并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见证人到到场。进行仲裁时,申请仲裁人若不能出席,应事先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撤销申请;被申诉人逾期不到,可作缺席仲裁。仲裁结束,应向兼并双方当事人宣读仲裁决定,并形成文件。不服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中若发现涉及刑事责任时,可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我国目前的仲裁,主要限于经济合同仲裁,因为没有有关企业兼并的立法,故也没有专门机构从事企业兼并的法律仲裁。企业兼并在我国尚属新鲜事例,如何立法、如何仲裁、还需进一步的研究。但可以预料,随着企业兼并的深入发展,兼并双方的法律纠纷将会不断涌现,因此,从长远看,着手制定企业兼并法等有关法律及组建法律仲裁机构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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