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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谈判之收购条件上的协商

    价格的协商应包括支付给股东支付价格的协商及收购条件的协商。严格地说,收购条件亦应视为价格的一部分。在收购协商陷入僵局时,为促成交易的完成,买方在价格上或某些条件的让步是必需的的。在美国,买方以本身的股票,其至只以股票的“选择权”(股票涨了即可买入卖出赚价差),作为买价的一部分,也许会使卖方又回到谈判桌。
    又如,在价格协商上买方若提出低价,应事先准备好低从的理由,才不会被误认为没有诚意、不懂行情,甚至欺人太甚。但是相对的,若欲应卖方要求提高价格,亦应要求卖方在某些方面作让步,尤其是要求对方在合约广增列更多保护条款或较有利的付款方式。譬如要求部分价款存在某帐户,用以偿还可能的欠税等或有负债,及某种比率以上的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因此,成交价格可能高于买方原来制定的价格上限,但卖力必须在其他条件上作相对地让步。
    一般说来买卖双方在协商收购交易时,买方争取的不仅是尽可能低价,还包括有利付款条件,及交易上的保护(卖方若提供虚假陈述、不实财务资料及不揭露负债时的处置);相对的,卖方除了争取最高价格外,也包括最低所得税负的交易方式,及避免承诺不欲履行等不利于卖方的交易条件。譬如,买方可要求在契约上言明,收购后若发现与卖方承诺事项不符,买方可要求赔偿,但卖方对此常要求有时间上的限制,如一年内方负责赔偿,但买方也许要求更长的时间。卖方更会要求赔偿不得超过某一金额。不过,买方怕届时索赔也拿不到钱,故要求价款一部分寄放在第三者之处。
    尤其是,减轻买方税负更为买方常要求的条件之一。譬如,在美国收购公司股权时,应尽量将支付的价金以可认列当年度费用科目处理,如以顾问费、保证不予竞业的费用名义列帐。后者在我国不被税法承认,但在美国此种 covenant snot to compete的费用可被税捐机关承认列为费用分年摊销,因此可另签定“不竞争契约”(Noncom petition Agreements)以防卖方在某一范围内经营竞争性业务。支付此契约的款项,在税法是买方可扣除的支出费用,因此原来订好的价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收购价款,作为该权利的费用。
    事实上,目标公司若系亏损公司,买方过去的亏损,可因在未来抵减所得而行省税负。因此,此项节省的税负,可当作一种价值,另外加在原已计算出的价值。这是卖方在价格谈判上可争取加价的理由,但买方是否接受,则是谈判力量的问题了。
    此外,在公司收购的协商中,卖方常须帮买方解决接收后的问题,方使交易较快达成。譬如,卖方人员留任问题,尤其是卖方的锐负问题。因此,可能须同意人员全部留下,并且价款可分期支付(价款分期支付以减轻税负),且以后利润达到何程度,支付价格须提高;同时又譬如只收购70%,使卖方内部人员不觉得被原雇主所遗弃,当然,此对卖方也可经合并化与当地政府及工会的关系。
我国企业到美国收购公司时,应了解收购资产对买卖双方在税负上的优劣点,期在价格谈判时了解为何对方会要求采用资产收购方式作条件,我方又应在何种情况下应以此为条件。收购资产,对卖方可保留营业亏损留待以后抵减所得,是其优点,但是公司与股东物理重复课税为其缺点;对买方而言,优点是可使资产税基提高而增加折旧金额以扣除所得,缺点则是目标公司的亏损仍留给卖方抵用。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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