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曾有外国企业来我国寻求公司收购,并提出好价格,并要求取得半数以上股权,明知我方不会答应但仍说可考虑降低持股比率,等到在谈判中了解我公司差不多后,即声明非取得50%以上股权不可,否则不谈。有些明知公司不会答应,但其探听我公司的经营内幕的目的已达到。在台湾也-样,宏基关系企业立基国际公司,在美国曾与某华人公司洽谈收购,虽因价格谈不拢而作罢,但后来该华人公司提出控诉,宣称在与立基进行买卖协商过程,让其了解公司内部行销资料,之后立即采取其行销策略,并从该公司挖走下少人才,而控告立基“不公平竞争”。
其实,在收购协商中,在还未进行价格协商前,买方必须要求对目标公司作一番详尽的审查作业。然而对卖力而言,不免有泄密之虞,因而常要求买方签下契约,声明若不予收购,则几年之内,不准经营与目标公司相同的业务。在此严苛的限制条件下,买方一般不会答应。但是若卖方急欲出售,在要求后不被接受的情况下,一般卖方并不会坚持。不过为防范类似上述宏基事件的发生,卖方可要求买方签下不可挖墙角的规定,买方虽可答应,但要求在条款上增列,若系目标公司内部人员“自愿”跳槽,则不在此限。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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