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目标公司部分股权或认购新增资股票时,每股交易价格是否因系购买原有股票而有所不同呢?以下将买方称为新的投资人,来说明此问题。
假设,某公司的价值经估算,公司与特定投资人双方同意为5亿元,原来股本为 l亿( l000万股),则每股收购价格50元。假如双方议定由原有股东出售所持有股份,则此价格自然没有问题。但是,若是以l0元面额增资200万股,而以溢价发行方式,由此特定投资人认购,则股价是否还是50元,而须投入1亿元;或是基于股本增为一亿二千万元,而使每股价格仅为41.66元(5亿除以1200万股),而仅授8300余万元呢。
认为应41.66元的理由是,这些公司价值由1.2亿的股本所分享而非l亿。但是别忘了,就会计的观点,增资股溢价发行所产生的资本公债,新的投资人在以后配股时仍可分享。就财务的观点,发行增资股所收到的资金,公司不管用以还债以减轻利息负担,或者进行新的投资计划而有新的获利,甚至通过与新的投资人的业务使用,会增加不少利润。
较正确的算法应是以新的公司价值除以新的股数。所以,前述的5亿元的公司价值,唯有若系双方同意为,新的投资人资金投入且(或)进行业务整合后,所产生的公司价值,则41.66元方为正确。然而,问题是:若还未算出新增资股价格,则如何讨计算出投入公司多少资金,因而使得公司价值就无法得知。
因此,一般常基于特写投资人所认购的新增资股,系原股东的权益的放弃,而将新增资股的价格比照原股。所以在实务上,不管系收购原股或认购新增资股。在价格协商谈判上,均是针对原股的股价。若系认购新增资股,则新股的权利义务即为协商的重点。此一般是指是否“含权”,即新股是否参与当年度盈余的分配,而且若可参与分配,则是全年度的盈余,或者是依股本投入时间而计算某一比率的参与分配。当然,此种权利也可计算价值而转换在新股的认购价格上。
在事实上,往往一个投资案的股价已谈妥、但增资案延后或者在未来不确定的时间,所以还是先购买原股。之后,公司若有现金增资,则自可依股权所占比率与其他股东以“同等金额”认购。但是下次增资时,若要求原股东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而以特定人身分认股,则仍须以当时原股价格认购。
换言之,要注意有些情况是原股价值与股数变动的问题,不可视为前述的新增资股的价格计算问题。譬如在对特定投资人发行现金增资股的同时,公司也进行盈余及资本公债转增资的无偿配股,则原股的价格会变低且原股东持有股数变多,但现金增资股的股价所变参考者。应为无偿配股前的原股价格。
尽管原股与增资股价格应相同,但投资人若坚持增资股价格应低一点时,在实务上若公司的谈判姿态较强势,可坚持新股等于原股、只看投资人要不要投资了。或者,公司在公司价值方面已灌水很多,投资人要求以新的股数计算时,则在“不合理但仍可接受”下,公司也许会同意前述的41.66元。但是投资人若购买原股也认购增资股,则当然可能会以不同的价格购买原股并认购新股。譬如,在股份自由转让前提下,小股东若对公司远景没信心,则自然会以低价出售。而增资股的股价决定于董事会,故若在大股东谈判姿态高傲,则投资人不易以低价认购增资股。就投资人的立场而言,认购增资股的资金流入公司,而购买原股系流入股东。因此,若增资后取得控制权,则增资股价格高一点也可能合算,毕竟这是“控制价值”。同时,若差少部分原股的取得,即可取得控制权,则在股东“吊高价”下,为了控制的考虑,可能也值得高价收购。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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