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的价值多少,买方必须加以估算,以据此与卖方进行价格协商。不管是发生在本国国内的购买,或者系国内厂商到国外收购股权,在购并决策上,最难的步骤,莫过于是以持续经营的观点,来估算公司的价值。买卖双方对公司的价值,常有不同的认定,因而所提出的价格,可能差异颇大。在经过协商与谈判后,双方或许会以某一折衷价格成交。因而,在事实上影响价格决定的因素,不只是公司的价值,双方的谈判力量,往往是影响双方价格决定的主要关键因素。然而,详尽的价值分析确有助于强化买方(或卖方)的谈判力量。在公司的合并中,双方均须估算对方的价值。在收购中,则只需买方对卖方的价值作估算。在进行收购或合并时,公司的价值的估算基本上有三种方法可供参考,分别是净值法、市场比较法、未来获利还原法。以下介绍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将股票市场上最近平均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公司价值的参考。在使用上,一般是先找出产品、市场、目前获能力、未来业绩成长等指标与目标公司类似的上市公司,将这些公司的净利等各种经营绩效与股价的比率作参考,计算目标公司大约的市场价值。
譬如可选定五家与目标公司类似的公司,按其股价分别与“每股税后净利”及“不计利息、折旧摊销、所得税的每股净利”(earnings before interest,depreciation,tax)的倍数的五家平均数,以此倍数乘上目标公司的“每股税后净利”、及可反映公司营运获利能力的“不计利息、折旧摊销、所得税的每股净利”,即可得出两个股价,而形成价值范围以供参考。
以经营业绩的倍数来估算股价,除了前述的净利外,亦可采用每股净值、销售额等,来推算各种股价,以供订价参考。然这种市场比较法在台湾采用,可能较困难,因上市公司少,且不易找到几家类似的上市公司来作比较。
值得注意的是,若以股票市场上的少数股权持有者所持股票的价值,来估算收购股票未上市公司大多数股权时的股票价值时,应考虑到取得公司经营权的“控制价值”,及未具股票市场流通性的“价值折扣”。当然,这个价值的增加与减少,在估算上不免系主观因素。
类似的方法,在公司价值的估算上,也可以以最近成交的几件同业案件的平均倍数作参考对象,但这些卖方常考虑到控制公司后的综合效果价值,因而成交价格可能会高于股票市场价。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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