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KM数据库>兼并收购>兼并的目标企业分析>对目标企业的审查


对目标企业的审查之个案上的特殊性

    在对目标企业的具体审查中,随着个案上的差异,审查的重点也相应有所不同。譬如有的个案上的重点,是目标公司的重要技术到底值多少钱?国内有家电子公司赴美国洽商某美国公司收购案中,该美国公司已成立二、三年,一直研究开发一种科技性电子产品,此产品正好与我国的电子公司形成上下游互补配合,由而我国公司有意收购其50%至60%的股权。但是该美国公司的产品尚在研究阶段,尚未大量投产。因此,审查的过程集中在,从目前列大量投产需再投入多少资金,且大量投产后产品是否真的可广被产业界采用,此即须对未来潜在客户作市场性调查。不过,审查该公司所拥有技术的价值,更为重要,此关系到价格协商中的公司价值估算。但该公司有些技术并未申请年利保护,系属未公开的专有技术,因此目标公司在未确定成交前不欲揭露,使得买方在对目标公司价值估算上,考虑了相当程度的风险,而导致价格谈判上的进展困难。在此案中,整体审查重点在于技术的价值,有的技术虽然取得专利权,但可能一点市场价值都没有。由于没行产销活动,因此,根本不必作任何财务上的审查。
    总之,审查的重点在个案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而审查的目的,无非希望确定收购风险之所在,而契约上要求卖方作相当程度的保证,同时,通过审慎的审查作业方能准确地计算出目标公司的价值,而有利于协商中收购条件的谈判。此外,只有在进行了深入的审查后,方能拟定收购后的整个作业及营运政策,确保战略与收购目标的达成。因此,审查作业在收购协商中,应是不断在进行,不仅在收购契约拟定之前应进行,契约拟定中亦可进行,甚至在契约已订好而还未正式交割前,也应要求对目标公司进行审查。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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