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积极式的购并型态下,企业可根据购并的目标,明确订出收购标准。在此标准下,企业进而主动寻找筛选几百家目标公司,进行个别洽谈购并的可能性。
这些标准与条件一般包括:产业类别、规模、财务状况、地理位置、技术水平、市场地位等。同时,也常包括反面列举,如不从事用人过多行业、不与现有客户竞争等。
而在实践中,收购标准的制定,并没有一定的形式,而仅是每个决策者所比较关切的内容,但是标准的制定,首先应反映出策略目标之所在。以下是一简单案例分析,某家鞋厂原先承作几家美国公司的OEM厂商,且属中级品生产者,现欲往下游整合,收购现有及商标的行销渠道,但其收购标准的制定上,究竟应定位在专售中级品者,或者系高级品路线的美国公司,则应考虑到若以短期绩效观点,则应定位在中挡品公司,以利用现成商业关系,使台湾母公司的销售量增大。但是,若系考虑未来长期的发展,则应定在高挡品公司,慢慢提升产品品级。但是短期上,对方的商业关系可能对中挡品的销售产生不了帮助,而且对提高销售量的目标不易达成。因此,在制定标准时即应考虑到策略上应以短期或长期为重。
一般收购公司的收购标准,除了策略性目标外,还应限定收购的价格范围,这要根据公司的财务容许程度而定。目标公司的规模大小,即与价格有关,譬如,欲收购一家美国银行,则决策者的偏好也许是美国东岸或西岸,但是应该订出希望多少资产、多少分行、多少职员的银行,作为收购标准。
此外,国内企业在进行跨国收购时,应依本身能力是否有足够资源去控制国外被收购公司,或其他因素,而制定采用独资或合资,或均可接受的标准。
理论上,收购标准订得太详细,会失去很多好的机会,但是就配合性而言,订得愈详细,找到的目标公司也最符合策略上的需要。因此,假如国内企业,委托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寻找合适的收购对象,则其必然会协助企业去制定明确的收购标准,如此成交机会才大,而专业机构才不会白白做工。否则,若订不出明确标准,只有等外国有公司欲出售的消息,由同业或国际专业中介机构传来,再作是否予以收购的评估。
一般而言,假如企业可将收购标准订的很明确,则不需外界机构的协助,即可很容易确定出哪几家公司是最好的收购对象,而可主动去接洽对象商谈收购的可行性。在主动寻找目标下,可能根本无一家欲出售,或者不愿花高价去收购,而一直谈不成。因此,只好一直等待合适的被动收购机会。
对于被动的机会,必须评估该目标公司是否符合既定标准,如果是这样,才继续审查其报表真实性及其他有关各项的审查。即使若非完全符合,但可能仍是个得之不易的机会,为了此机会,企业即需再评估原来所订的标准,是否值得为此机会而改变。也许整个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并不易配合整体策略的改变,故在做此项调整时应予注意。
----摘自《兼并资本运营核心论》,维高 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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