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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3月29日河南省交通厅豫交路[90]字第125号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公路建设任务日益繁重,特别是大交通、重轴载运输车辆逐渐增多,要求建设管理工作相应提高,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效益。为此,特制定本办法,在我省公路工程的修建中试行。
第二条 公路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建设的政策、法令、法规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第三条 按照交通部关于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省交通厅设“质量监督站”,下设“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挂靠省厅公路局。各市(地)交通局应建立“质量监督分站”,下设市(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挂靠各市(地)公路总段,业务上受“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领导。同时各公路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组织,配置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在质量监督部门指导下,搞好检测工作。
第四条 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岗位责任制,开展工程质量竞赛活动,评选优质工程,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条 每项工程要明确三项负责人: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三项负责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实行签字制度,互相配合,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建设要依靠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树立为群众服务的观念,创建良好的施工环境。在原有通车的公路上施工时,一般应做到边施工、边通车。路线确须断行施工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七条 发挥投资效益,鼓励平等竞争。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改善的公路工程,要实行招标或议标。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也要实行概(预)算包干,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质量、工期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逐步提高施工机械化程度。当前对公路的质量要求高,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的修建标准高、要求严,对手工操作难以达到质量和工期要求的项目或单位工程,必须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九条 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鼓励职工搞创造发明,提合理化建议,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
第十条 不断地提高公路施工队伍的素质。加强业务训练,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在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把施工队伍建设成一支具有责任感、质量观念强、作风好、技术业务水平高的队伍。

第二章技术责任制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都要实行技术责任制,建立技术管理工作体系,使各级技术人员做到有职、有权、有责。技术工作由技术负责人决策,各级行政领导,应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搞好技术管理,促进生产技术的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一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设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作技术决策。
2. 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方针、规范、规程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文件及技术管理办法。
3.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负责人之一,布置工程,主持设计交底和现场核对工作。掌握工程进度,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保证工程按计划完成。
4. 技术负责人领导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经常检查质量和安全工作,纠正偏差和错误,不断总结经验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主持研究审定施工部署,审查大中型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主持技术会议,发扬技术民主,处理重大技术问题,审定重要的技术文件。
组织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事故,经调查写出处理报告,及时报上级处理。
领导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推广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工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和变更设计报告。
领导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审批培训计划。
主持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总结的编写。
主持编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以及下属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和鉴定本单位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的技术业务水平。提出奖惩和晋升建议。
第二条 各级技术人员的职责
1.全面负责所担任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2.编制自己所属专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计划,提供相应方案、检查和有关试验检测数据及分析资料。
3.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4.参加设计交底,现场核对,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指导施工,认真核查施工记录,提供验收可靠的资料,编写技术总结。
5. 实施技术措施计划,开展技术革新工作。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各级公路部门的监理工程师,在上级监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和监理办法,及其它有关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计划实施。
1.参加设计交底、技术交底和生产会议。
2.提前审核设计文件和下属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计划及变更设计。
3.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违反规范、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工程,有权通知停工、返工。
4.参加各阶段、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撰写或参议鉴评意见。
5.审核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月报并签署拨款意见。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情况月报”,不得拨款。
6.审核竣工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竣工文件无效。
7.参加编写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组织并督促检查下属各单位工程监理的实施。

第三章 工程项目负责人制度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大小,委派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负责人(即三项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投资规模、工程数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工期负全部责任。三项负责人确定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拨付工程预付款,准予开工。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其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工程建设组织领导工作。对所担负的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2.选择施工队伍,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安全、节约、按期完成任务。
3.搞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筹组人力、物力、财力的供应。
4.贯彻有关政令、法令,以指导整个项目。
5.组织项目管理工作正常实施。要重视科技,建立科技观念。要相信技术人员,根据他们的情况合理使用,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支持各级技术人员做好技术管理工作。技术问题,由技术负责人解决,但要经常督促检查。对生产技术关键问题,要认真听取技术人员和工人等方面的意见,配合技术负责处理好。如技术负责人有不同的看法,应尊重其意见,如与自己的判断和决策分歧时,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6.工程完工后,要写出施工总结,与竣工文件一并存档,组织处理好工程遗留问题。
第二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政策及规范、规程和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2.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和掌握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本职工作,提高技术水平。
3.辅同项目负责人接受任务,组织项目实施。
4.主持或参加设计交底、现场核对和恢复定线;主持图纸会审,确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主持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预算、变更设计、施工计划、竣工图表,以及竣工决算、交工检查、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总结等所有技术文件。
5.解决和处理生产中技术问题。
6.认真贯彻质量第一和安全生产的精神,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对工程要明确提出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方案,注意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纠正生产技术上的偏差和错误。搞好技术革新,推广先进经验,加快工程进度。掌握所属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分析、平衡、保证施工计划顺利完成。
7. 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各项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要面向生产,面向实际,面向群众,充分发扬技术民主。一般技术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决定。重大技术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不得贻误。
8.主持编写本项目各种施工管理规章制度,掌握与施工有关的劳力、机具、材料使用情况,及时给予合理组织与协调。
9.经常了解掌握下属技术人员的工作贡献,工作能力,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等,以利合理使用。应对他们的培养、考核、奖惩、晋升等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10.拟定本项目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和岗位责任制,经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任命。
第三条 项目监理负责人职
在上级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项目的施工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直接对所监理工程负责:
1.熟悉所承担工程的设计文件,贯彻落实上级颁发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2.制定本项目的监理组织、制度和办法,督促实施。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监理工作中所发生的问题。对违犯施工规范、规程、操作工艺的,有权制止;对严重影响质量或不听劝告的,有权责令停工或返工。
3.向上级报送技术监理工作月报和项目质量检查总报表。
4.参加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监督事故处理。
5.审查和签署工作量完成月报。
6. 参加重要设计的审查工作。
7.参加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第四章 招标投标工作
第一条 为了控制投资、工期和确保工程质量,需引入竞争机制。公路工程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标或议标,择优选用施工单位;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按概(预)算包干,议标选择施工单位,但应明确包、保责任,签订承包合同,防止责任不清,造成浪费或损失。
第二条 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如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够时,应报请省厅主管部门主持或帮助。在批准的概(预)算内制标底,进行招标投标,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邀请有关单位参加,邀请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定标,(具体见省厅公路局颁发的招投标办  法)。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资格予审工作,凡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下列条件: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拥有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设备,有全面质量管理的传统和有关的检测仪器,并应有与本工程规模和性质相当的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第四条 严肃招投标工作,绝不允许通过不正当途径胁迫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施工队伍。
第五条 各工程处(队),要推行企业化管理,逐步转化为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企业。

第五章 设计交底、现场核对恢复定线
第一条  必须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工作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设计负责人作设计交底。参加的人员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专职技术人员,质量检测人员,材料试验人员,工长以及有关人员。 
设计交底的内容:技术标准,设计意图,工程概况,水文地质,气候环境,可利用资源,工程数量,质量要求,主要技术关键问题,拟定的施工方法,主要施工机械,主要材料数量,劳力数量,测量控制桩、保护桩、水准点等。
第二条 设计交底以后,参加设计交底的人员,进行现场核对和图纸会审。现场核对主要是核对设计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部颁标准和省厅要求编制。核对设计勘察和测量及调查资料是否和现场条件相符合,设计文件有无各种差错和错误:
1.设计原始资料包括水文、地质、气候以及可以利用的资源等,是否齐全、符合实际。特别是软土地基和高填深挖以及地质复杂地段的资料准确度和处理方法的可行性。
2.核对路线中线,主要控制点,保护桩,转角点,水准点,三角网点及基线是否准确无误。
3.路基平、纵、横断面图,构造物总布置图和结构图是否有误,是否存在矛盾与不协调之处。重要构造物的位置、孔径是否恰当,结构型式是否经济合理。
4.路线构造物的位置与农田、水利、航道、铁路、公路、电线、管线和其它建筑物的相互干扰情况及解决方案是否合适,是否与有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或订有协议。
5.沿线材料的来源及数量、质量、加工点位置及运输情况,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
6.当地可利用的施工条件,如水、电、机具、劳力、运力是否与实际相符。
7.所需征用土地、拆迁数量是否准确。
8.各项协议文件是否齐全完善。
9.根据工程性质及工地实际情况,设计文件推荐的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是否合理可行。
第三条 现场核对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变更设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恢复定线和施工放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设计交底和现场核对等资料,以及上级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组织人员按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测设规程进行恢复定线。对原测设的桩位、高程及构造物的位置一一校核。并作施工放样的部署和布置。
施工放样应根据施工安排和工程分项的工作需要而定,建立可以控制施工进行和满足规范精度等级和各种测量控制系统,作好记录。 
第五条 现场核对和恢复定线等工作中,所收集的资料,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预算和施工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条 必须认真研究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它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预算的主要前提。
第二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研究决定,报建设单位审定。对于技术复杂线路、特大桥的施工技术方案,需报省厅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条 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甲、依据:
1.按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投资限额,工期质量和其它要求及限制条件。
2.所承包的工程经现场核对的设计文件。
3.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4.具备的施工设备和机械。
乙、内容:
1.文字说明部分应包括:工程概况,总体安排,施工总指导方针,技术原则和重要施工方法,以及劳力,主要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需要量。
2.图表部分包括:
(1)总体及分部工程施工布置图(即总平面图)。
(2)工程进度图和主要工程网络图。
(3)劳力组合图,分期使用数量表。
(4)资金分期需要数量表。
(5)主要材料计划供应表。
(6)主要施工机具计划安排表。
(7)临时工程有关图表。

第七章 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是施工单位各层次由各级技术人员讲解设计意图和要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在自己范围内分解和讲解贯彻。使全体施工人员了解工程总安排,和自己任务。把国家规程、设计意图和项目领导的部署变为施工人员的意志;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发扬他们当家作主的精神,发挥他们的积极性的创造性,全面完成任务的重要管理办法。厅直属的交通公路工程局和外地驻豫施工单位,各市(地)公路总段工程处(队),均应按照不同的工程项目,下达年、季、月度计划,作好层层技术交底。
第一条 技术交底的依据,批准的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设计交底的资料,交通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选用,必须要有专家和技术人员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报省厅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采用。
第二条 技术交底的内容,厅属交通公路工程局,和其它承包单位及各市(地)公路总段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或年(半年)度计划下达时,向工程处(队)交待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设计意图,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进度总体安排,安全生产,工程数量和分部工程预算金额,节约指标等。
各施工单位分层次逐级更详细更具体,分别作技术交底。各级技术交底的资料,报上级技术主管审阅和在上一个层次内进行汇总和技术协调。
第三条 技术交底由单位领导组织,技术负责人主持。参加的人员除局、处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外,处(队)的负责人、工人骨干和工人代表也应参加。交底后应组织讨论,使参加人员对工程的要求和如何进行,有详细的了解。

第八章 工程开工报告和拨款制度
第一条 开工报告制度
凡列入省年度计划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后,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提出开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报省厅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许开工。其它工程由各市(地)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厅公路局备案。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 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负责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者是技术复杂的工程,由省厅“质量监督站”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委派监理工程师。
2.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或包干协议已签定。
3. 施工组织设计已报请上级批准。
4. 恢复定线和施工测量工作已完成。
5. 需要的主要材料已落实并部分进场、施工机具已进场。
6. 已办好征地、拆迁和障碍物的处理工作。施工用电、用水和运输道路以及必要的临时设施已完成。
7. 改建工程的临时通车方案已批准。
以上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应详细填入开工报告。500万元
以上的工程应提前20天报省厅主管部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提前10天报省厅主管部门。
第二条 工程拨款办法。所有工程应严格按计划、批准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
1.工程预付款,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待工程预算批准后,可拨付建设单位计划用款的20%~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拨出三个月内工程未开工的,予以收回。工程完成50%,逐步扣回预付款,待工程完成80%时预付款扣完。
建设单位拨给施工单位的预付款,按承包合同办理。
2.建设单位必须凭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进度所完成工作量月报拨款。各施工单位必须于每月底,建设单位于下5日前报送工程进度月报。
3.凡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标准的分项工程不计算工作量。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没有处理的分项工程,暂停或拒绝拨款。
4.工程款只能拨付95%,其余5%待通过竣工验收后拨清。
5.对工程款要加强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或变相它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工程质量监理和工程检测
第一节 工程质量监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提高公路施工管理水平,适应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秩序,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确定监理工程师普检或抽检的监理制度。
第二条 施工监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独立的、全面的监理。
第三条 遵照交通部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省交通厅成立“质量监督站”,行使政府对公路施工质量的监督权,业务上受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的领导,其他监理机构按总则第三条规定管理和指导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须经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由主管部门派遣,代表政府行使对工程的监理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变更设计进行全面的监理。施工单位是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听取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搞好工程质量。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自己所承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工程质量以施工单位自检为主,经自检自评合格,施工技术负责人和质检人员签认后,方能报请监理工程师普检或抽检。
第六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高级公路工程,主管部门应委托或派遣具有与工程相应的,经“省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的、独立的、有监理能力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设计科研单位等,承担监理业务。签订监理合同或协议,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派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师或具有十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
1.参加设计交底,现场核对和生产会议。
2.有权参加施工单位有关工程质量会议,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计划进度安排,技术措施和变更设计。
3.有权调阅施工单位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技术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工序交接班记录、自检记录以及试验检验记录和报告等资料。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如施工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是资料不全,内容不清,试验数据错误,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签证。
4.监理工程师必须公正地、独立地进行检查和检测工作,对所测的数据、资料和评语负责。由于监理工程师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监理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5.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材料组成、及水泥、沥青等混合料的配合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鉴定、检查、再试验,签发使用通知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可拒绝进场和使用。
6.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工程,按第五条执行。凡检查不合格的工程,返工整修后,须再报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7.审查工程竣工资料,并有监理工程师签证,才能办理交工验收。
8.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操作方法、材料品质,进行全面的监督。对违反规范、规程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应指令其停工。如施工单位不听取意见,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9.如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监理指令”有误,或者是监理工程师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但施工单位应根据与监理工程师商定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以免影响施工。
10.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单位发生任何个人经济关系。
11.监督施工单位质检制度的执行。
12.建立监理日志,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和质量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责权
1.现场核定和确定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该工程数量必须是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的工程量。凡不合格的工程量不得计入。
2.审核施工单位送的“工程结算月报”,按第八章第二条的规定审核签证。并报送建设单位,据此拨付工程款。凡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的“工程结算月报”无效,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
1.开前编好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报监理工程师。
2.填报开工报告,并附劳力、材料、机械进场情况报监理工程师。
3.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按交通部颁发的现行施工规范、规程施工,严格施工工艺。如需改变设计时,应按规定程序(第十章)办理。
4.所使用的原材料和材料组成的试验、检验结果,以及水泥、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和各项指标的试验结果等资料,必须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0天报监理工程师,经审查、试验认可后,才能施工。
5.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检查的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自检、自评认为合格,经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签证后,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认为合格的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处理后,重新报监理工程师检查。
6.施工过程中,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听取监理人员的意见,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条  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述资料,否则,监理工程师可拒绝检查。
1.施工原始记录。
2. 自检合格记录。
3. 有关试验检验记录。
4.请检通知单。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接到请检通知单等资料后,应及时赴现场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执行检查工作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劳力、设备、仪表、工具、交通车辆,使监理工程师能方便、迅速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监理人员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或返工。
1.不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的。
2.使用的原材料、材料组成和预制构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3.工程质量低劣,数量不足,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文件的。
4.使用未经鉴定又不能保证质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5.未经检查签证的隐蔽工程,进行下道工序的;或者上道工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第二节  工程质量评定
第一条 评定工程质量,严格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一85)》,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逐步评定。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1.大型构造物的倾斜倒塌,主要构件强度严重不足、折断。基础严重下沉,桥梁墩台偏离设计位置,路基大量坍塌,路面大量沉陷、松散、翻浆、大片挡土墙滑动或倾斜等。
2.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缺陷。
3.因质量不好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损毁。
4.返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
第三条 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一般事故由市(地)公路主管部门处理,并在工程质量情况季报中汇总报省主管部门。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报省厅主管部门;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制定补救措施,经上级批准后进行处理。特大事故由省厅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写出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对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造成的质量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严重损失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节 工程检测
第一条 工程检测是进行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省、市(地)、县应分别建立相应的工程检测机构,形成三级检测试验网络。要提高试验人员业务素质,充实检测设备,试验仪器。
第二条 检测试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操作规程和试验方法,做好原材料、预制件和工程各部位试验、检验工作。填写统一制定的表格和试验报告。
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主要工程材料,材料组成,必须有检查试验报告。性能不明或不合格的材料,检测部门要有书面报告,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理。
第三条 检测机构有责任向各级监理人员提供真实的检测资料;并应听取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检测工作的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四条 检测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1.根据施工需要,努力学习新的测试技术,积极参加科学试验,推行先进技术,总结经验。
2.检验和鉴定施工所用的各种主要材料、材料组成的性能、质量。
3.提供工程试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4.检查和监督各类混合料的配合组成,是否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5.有计划地补充检测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校正试验器械,似保证测试的准确性。
6.本单位不能承担的试验项目,应负责联系或转送有关试验单位,并促使按时提供确切的试验资料,以免贻误施工。
7.认真做好各种试验和检查记录,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质量及工程质量的测试报告。

第十章 变更设计
第一条 工程设计文件批准下达后,不准随意变更。在工程进行各阶段,如有第二条所列之一,确需改变设计时,应填写“变更设计请示报告”上报审批。未经正式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二条 变更设计原则
1.原设计不合理: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而引起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或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与设计要求不相符合的。
2.不降低原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少占耕地便利施工,缩短工期而导致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能减少工程病害,能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的。
第三条 变更设计的审批权限
1.下列项目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批,并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路线连续长度不超过500米的左右移线,纵坡调小,弯道半径改大,路基边坡增大的调整,防护工程的位置、尺寸、形态的变动;标志、护栏和纵向排水设施的增减等。
2.下列项目的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路线走向未变,并不涉及改变公路的主要控制点,连续长度在2公里以内的路线左右移动,纵坡调整,半径改变。
(2)涵洞的增减,似及涵洞式样、孔径、长度和主体结构的改变。
(3)中小桥桥位、桥型、主体结构、孔径、总长度、桥面标高、基础深度、铺底长度的改变。
(4)中桥基础的埋置深度、翼墙型式、导流设施的改变。
(5)隧道位置;长度、洞口形式的改变,局部衬砌厚度的调整。
(6)排水设施,边沟铺砌及一般防护工程的数量及位置的改变,挡土墙及其它小型或次要构造物的位置和数量的改变。
(7)路面底基层,基层厚度或结构的改变。
3.下列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报省厅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作出修改补充和变更设计通知书。
(1)路线连续长度在5公里以上,或不满5公里,但改变路线主要控制点。
(2)大桥桥面标高,基础类型,基础深度,调治构造物的改变。
(3)中、小桥座数的增减,中桥桥位,桥型,孔径,主体结构,桥面净空,桥面标高,基础类型的改变。
(4)隧道位置改变,长度增减。
(5)有重大防护设施的路基,立体交叉的改变;其它特殊设计的改变。
(6)路面种类,面层结构型式,厚度,宽度铺筑长度的改变。
4.下列变更设计应报原计划任务书批准机关批准。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迄点及主要控制点的变更。
(2)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其它技术标准的改变。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和总结工作
第一节 竣工验收
第一条 验收是检验工程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设计要求的使用和服务标准等级,以及整体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部颁标准。一切新建、改建、改善工程,只有通过法定验收后,才能正式交付接管使用和管理。验收工作,按照项目批准权限组织验收。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桥梁工程交工验收半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线路工程交工验收一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在验收前返修好。同时备齐下列图表资料,报请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
1.各类原始记录,须分类整理成册。
2.各类竣工图表(参见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图及竣工数量均需与实际完全符合。凡按设计施工图改动较小的,可将原兰图用红线条加以修改整理。
3.施工报告或施工总结。
4.工程技术总结,如有重要专题技术总结应与竣工资料同时移交。
5.竣工图表报省主管部门一式三份(原始记录只要求提供一份原件)。
第四条 竣工文件由正件及附件组成
1.正件:竣工验收鉴定书(用长27厘米,宽19厘米的硬壳封面,其内页尺寸为长26厘米,宽18厘米)。
2.附件:
(1)各项竣工图表。
(2)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节 施工原始记录
第一条 原始记录是施工单位的工作记载,它是工程技术早期档案,为技术质量控制和问题、正常养护、科研及今后改建、扩建提供分析研究资料。各施工单位要由专人按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也不得过后补填。
第二条 原始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各种原材料,材料组成的检验试验记录。
2.各种外部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各种有关质量问题报告。
4.工程日志及交接检查记录。
5.主要测量记录。
6.重要工程隐蔽部分的照片。
第三条 原始记录主要表式见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某些特殊工程项目,特殊工序,如原始记录表式不能满足要求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拟。整理成册、竣工时一并交验。

第三节 施工技术资料保管和技术档案
第一条 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养护和使用的需要,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完善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的管理。
第二条 各单位保存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表,均需指定专人收发、保管、回收和整理。工程竣工后,除上交必须份数的竣工资料外,确无保留价值的技术资料,销毁时应登记造册。
第三条 属于保密工程图纸的保管应按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 技术培训与业务考核晋升
第一条 施工单位要把职工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提倡为“四化”刻苦钻研技术,精通业务,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各级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也应做好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条 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培训方法。 如办短期训练班,离职学习,外单位代培,以师带徒等办法。一般宜在冬闲季节,集中进行培训。同时也可结合生产经常进行培训工作,以不影响生产为宜。
第三条 工人、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的技术考核工作,一般一年一次,以此作为晋升的依据。职工晋升工作,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四条 主要技术骨干和工人骨干要多带徒,培养人才多的应作为贡献,记入他们的成绩档案,作为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 凡工程技术人员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在技术革新、创造发明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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