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交通部[80]交水运字1569号发
总则
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和各项政策、法令,执行各项客运规章制度和“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客运方针,做到安全准确、及时便利地运送旅客和行车包裹,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各级客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劳动竞赛,做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船舶营运组织,加强港航协作,搞好联合运输,改善客运设施,培训客运人员实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客运工作管理水平。
本规程是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程办理。
第一章 运输管理
第一条 运输管理的原则
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客运部门的积极性。各级客运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点,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做到干支线相通,长短途结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旅客的需要。
水路客运航线的开辟和撤消,直属企业必须经过交通部、地方企业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或地区)航运部门的批准,参加营运的客船必须经过船检港监部门的检验鉴定。纳入旅客运输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旅客安全。
交叉的干支航线和跨省的内河水路客运,应在便利旅客的前提下,协商(由一方或双方)经营。同一水系的客运规章和费率应力求统一。
客货定期班轮在客货发生矛盾时,应贯彻以客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各级组织的职责范围
交通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客运工作的上层建筑,制订和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则、客运票据制订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审批直属企业的客船建造方案和主要客运站的建设方案;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各省自治区与直属企业间的关系;跨省市自治区及直属干线客运航线的开辟、调整;总结推广、组织交流先进经验;培训干部。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航运)厅(局)、航运公司: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交通部的规程、规则、指示,制定有关省内的旅客运输补充办法;跨地区客运航线的开辟,协调地区航运企业间以及与城建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客流调查编制年度客运计划;制定客运远景发展规划,组织劳动竞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训客运人员。
直属各海运局、航运局:贯彻执行交通部的规程、规则、指示。并制订有关旅客运输的管理细则;制定客运人员岗位责任制;组织客流调查;编制客船营运计划和运行时刻,保证正点运行;掌握客额的分配和调整;协调各分局的关系;负责印制调配票证和餐务成本的管理;编审宣传广播资料;编制和审查船舶、客运站的建造方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训客运人员,并对客运人员进行考核。
港务局:贯彻执行交通部的规程、规则以及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指示规定制订客运工作的细则;组织客流调查,提供客运计划资料;掌握班期,安排泊位和组织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保证船舶正点靠泊和开航;编制客运站的建造方案;编审客运宣传广播资料;培训和考核客运人员。
长江航运局所属港务局可参照本精神执行。
海运分局、航运分局:贯彻交通部、省市自治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程、规则、指示,全面领导管内旅客运输工作;安排管内运力和票额分配;编制运行时刻;组织管内客流调查;提出调整航线建议;管内临时运输任务的安排;提出管内客运站的建造方案;编审广播宣传资料;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训客运人员和进行定期考核工作。
客运站:贯彻交通部、省市自治区厅(局)、公司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程、规则、指示;制订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组织客流调查,提供旅客流量流向资料及提出要船计划,组织集票和问询;办理行李、包裹运输;组织旅客假船,组织检票,难票,确保旅客安全上下船;对站内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考核。
客船:贯彻交通部、省市自治区厅(局)、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程、规则、指示;确保船舶安全正点运行和旅客安全上下船;妥善安排旅客旅途生活和餐食供应;制订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随时提供客流变化情况资料。
第二章 客运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各直属水运企业和地方航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路客运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要设立专门的客运职能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认真抓好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部水运局(内设客运处)具体负责部直属企业和地方航运部门的客运业务管理工作。
长江航运局和上海海运局设客运处,广州海运局和上海海运局大连分局设客运科,负责管理所属客轮船队、客运站和客船的客运业务。
各港客运站是港务管理局管理客运工作的职能部门,又是基层生产单位,对所属港务站的客运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各省市自治区航运部门设客运科,负责全省水路客运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加强客运队伍的建设
直属各港航企业和各省市自治区航运部门的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应会同客运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客运工作人员的配备、调动和培训工作。
一、客船的客运主任、餐务长主要客运人员的配备、调动和提升奖罚,要由客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征得客运主管部门的同意;客运站站长等主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应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或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为利于客运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各级客运管理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
二、要有计划地开办各级客运工作人员和餐务人员的培训班,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对客运和餐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以不断提高客运业务水平和外食烹调技术。
三、为保证客运队伍的素质,对不适宜作旅客服务工作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他人员,要调离客运队伍,并从基层有实践经验的客运服务人员中培养选拔客运业务干部。
第五条 客运站的分级
为适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和旅游事业需要,要逐步实现统一的服务设施标准和客运人员定额标准,客运站应根据其所处的地区的政治、经济地位和旅客发送量的大小进行分级。
一级站: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100万人次以上,并有外宾运输任务的为一级站。
二级站: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50万人次以上,或虽不是省市自治区所在地,但系对外开放的风景游览地,省辖市,有外宾运输任务,全年旅客发送量在30万人次以上的,或全年旅客发送量在100万人次以下的部属一级企业,均列为二级站。
三级站: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50万人次以下的,或地区(省辖市)机关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30万人次以下的,或县市政府所在地,全年旅客发送量在30万人次以上的,为三级站。
三级以下为四级站(或客运营业点)。
第六条 为了安全准确地运送旅客和行李包裹,搞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各级客运站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下列专职或兼职人员:站长、值班站长、计划员、客运员、服务员、广播员、行李员、检票员、售票员、问询员、会计。
第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航线长短、船舶大小、载客多少等情况,制订客船客运服务人员和餐务人员的定员标准,并应按定员标准配足人数。
客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下列专职或兼职人员:客运主任、客运员、服务员、广播员、图书员、营业员、行李员、餐务组长、餐厅售票员、餐务员、会计、船医。
第八条 加强旅行服务社(所)建设,做好旅客生活供应工作。
各航运单位的客运部门,直接领导施行服务社(所)的业务工作。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抓好施行服务社(所)的工作。
施行服务(所)实行单独经济核算,统一负责旅客餐务和小营商品以及卧具的经营和管理等工作。客船的电影放映业务以及增加的营业项目,均由施行服务社(所)统一经营管理。
施行服务社(所)应根据需要,在沿线适当港口设置供应点,没有供应点的港口的旅客生活供应工作,由港各局客运站代为办理,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施行服务社(所)应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积极组织货源,广辟服务供应渠道,经常深入船舶,帮助提高餐食、小卖以及卧具体应等服务质量,不断降低餐务成本。
旅行服务社(所)要建立旅客生活供应品生产基地,开办旅客食品加工厂,不断增加花色品种,努力扩大服务项目,以满足广大旅客的需要。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本着方便旅客、有利生产、照顾全局、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按照长短航线和船舶类型适当分工,经济合理地使用运力,充分发挥运输工具效能,保证安全、正点、均衡、及时地完成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任务。
行李、包裹的运输,应按先有票(凭船票托运的)后无票(不凭船票托运的)的原则进行。对承运有票托运的行包,必须做到随旅客所乘的客船运出。为保证行包的及时运输,客船必须设置足够的行李舱,不得将行李舱移作他用,遇行包较多,应随时安排货舱装运,保证行包运输的需要。
第十条 各港航部门,在客货运输的安排中,必须贯彻以客为主的原则,实行定船、定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泊位的五定运输,加强运输计划性。当客货发生矛盾时,应保证旅客运输的需要。为保证船舶正点开航,港口对客船的货物装卸、供水、供油等应给予优先安排,在始发港,应在客船开航两小时前停止装卸货物,以便客船做好准备,及时上客。
客船在沿途各港应按运行时刻准点运行,不得提前开船。如遇船舶误点,中途港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压缩船舶停港时间,争取准点去行。港航之间对开船时间有争议时,应以客运站已公布的开船时间为准。
各单位五定运输情况,应按附表要求,每月向部水运局填报一次。
第十一条 客船运行时刻的编制,要考虑到其他交通工具的衔接,对重点港站,客船到发时间应便利旅客换乘和食宿安排。
客船运行时刻分冬夏两季编制。每年于五月一日起实行夏季运行时刻,十月一日起实行冬季运行时刻。
每月客船运行班期表,应予上月二十五日前报送有关单位,已对外公布的班期表,除气象原因外,未经业务局长批准,不得变动。
第十二条 为保证旅客的运输安全,严禁客货同舱混装。并不得装载有毒、有气体,有污染物品及危险品。
客船的旅客舱室,不准运牲畜,短航客船必须装运时,应严格隔开。有关航运部门,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牲畜专门运输问题。
第十三条 加强客流调查,掌握客流变化规律,是做好旅客计划运输的基础工作。客流调查分定期调查、临时调查和日常调查三种。
定期调查:每年进行两次,一般为上半年调查一次,春节前调查一次。
临时调查:假期前有关学生运输调查,各种大型建设工程人员运输调查,新老兵运输调查,支边支农等运输的调查。
日常调查:随时掌握客流变化情况,如重大的社会活动,交通情况的变化,临时组织的参观所引起的客流变化等情况。
对调查资料应进行分析研究,制订措施。各种调查资料应加具体意见逐级上报,以便各级领导掌握情况,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客运站、客船应加强联系,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客运站负责人在客船到发时,必须到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客运站应将本航次旅客发送情况填写旅客发送情况表在开船以前交给船上,并将重点旅客等有关情况,向客船作详细介绍,客船也应将到港旅客数及有关情况向客运站介绍,并通报客位空额数。
旅客在乘船港误船,船票作废。特殊情况下,为照顾确有因难的旅客能继续施行,限有开船后两小时内,客运站站长可给予改乘下一班客船五等或散席舱位的签证。
如遇无钱拒绝补票的旅客,船上应填写客运记录交到达港客运站处理,通知其所属单位,追补应收的票价和补票手续费。
第十五条 行李、包裹实行站、船交接。客运站、客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李、包裹的验收交接工作。客运站应填写行李、包裹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查存,一份交船上,一份带交到达港。
行李、包裹装卸过程中,应做好轻拿轻放,重不压轻,特殊物品单独堆放,保证质量。客船应负责监控监卸,发现行李包裹有损坏短缺时,及时做出记录,分清责任,并由责任方赔偿。
第十六条 为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客运工作,交通部每年召开一次专门的客运工作会议。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客运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为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交通部每年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一次对客运服务质量和客规招待情况的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客运主管部门,也应相应组织一次同样性质的检查。
第四章 客运设备
第十七条 客运设备以确保安全运输和适合旅客施行需要为前提。
直属企业的客运设备,未经交通部批准,地方航运企业的客运设备,未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占用或随意改装。已占用的设备应及时归还,保证服务于旅客。
第十八条 站、船的客运设备分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两部分;
一、服务设施
客运站:应根据旅客发送量大小,设立旅客假船室、售票处,问询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广播室,饮用水和卫生设备。在假船室和售票处应公布:客规摘要,航线里程示意图,票价、行李、包裹运价表,市区交通图,联运图表,客船班期表,班船到港预、确报公告牌,危险品限量表(或危险品实物厨窗),旅客留方牌,新闻图片(或画报栏)。有条件的客运站还应设立旅客餐厅、小卖部、公用电话、邮电处和外宾、华侨、军人、母婴候船室,以及保健箱。
客船:设客房、客运室、旅客餐厅、小卖部、广播室、阅览室、行李舱、饮用水和卫生设备,医务室或保健箱,施行所需的图表、图书。有条件的客船应配置电影放映设备、小件寄存处、邮政信箱、病人隔离室(地方客船可根据具体条件参照设置)。
二、安全设施
客运站:供旅客上下船用的扶梯(或有扶手的跳板),安全网,防滑、防冻、防火降温、取暖设备,照明、通风设备。
客船:安全、救生、消防设备,防滑、防冻、降温、取暖设备,通风和照明设备。
代客船应配备跑够的安全、救生和卫生、消防设备,广播宣传、饮食供应设备,还要配备保健箱和一定数量的卧具。
对于航行时间在六小时以内及省内的区间短航客船,除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救生、消防和卫生设备外,其他设备可根据条件和需要加以配备。
第十九条 有外宾运输任务的客运站和客船,应设贵宾假船室、休息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其设备应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第二十条 客船各等级舱室除应配备一般通用设备外,应按下列标准加以设备。
特等舱:软卧卧室,休息(会客)室,卫生间。较为精致的摆设。
一等舱:软卧,1-2人,内设衣柜、沙发、卫生间、写字台、椅子、台灯等。
二等舱:软卧,2-4人,内设沙发、洗脸盆、写字台、椅子、台灯等。
一、二等舱设集体休息室。
三等舱:硬卧,4-8人,内设洗脸盆、写字台、椅子。
四等舱:硬卧,8-24人。
五等舱:硬卧。
散席舱,包括坐席。
第二十一条 客般临时乘客额的确定。
为了保证旅客运输安全,客船必须严格按照载客定额运送旅客,不得超载。需要扩大原有定额时,需配足救生消防设备,报请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核定,发给临时载客定额证书后,始得按临时定额证书规定的载客人数运送旅客。
第五章 站船宣传
第二十二条 旅客的宣传工作,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宣传工作方针。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内外大好形势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伟大成就。结合沿途革命纪念地、重要城镇风景区和历史文物,宣传革命斗争历史和革命光荣传统,凡景名胜和历史典故等。宣传内容要准确、鲜明、生动、及时。
根据施行需要,宣传客运规章,票价,里程,施行常识,严禁夹带危险品通告以及水路交通情况。
客过站及有条件的客船除广播宣传上述资料外,并应绘制整齐美观的图表绘画,悬挂或张帖。在外宾华侨和港澳同胞经常游览航线上,客运主管部门应将当地风景名胜,编印成精美画册或图片,配以中外文对照说明,在站船小卖部发售。
第二十三条 广播时间的安排要适当,除站船日常业务宣传外,每天按时转播中内人民广播电台联播节目和新闻节目。自行编写的广播材料,包括有关宣传沿途港口和地方风物的内容,要由主管局审查。
站船领导应定期检查广播室储存的唱片、录音带,对过时的,不宜播放的,应及时抽换。
要不断改善广播条件,配备录音设备,提高广播宣传效果,使广播宣传逐步走向标准化。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客船的环境布置、必须做到整洁、严肃、大方,不适宜的标语口号应及时更换。
第六章 站船卫生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和客船和清洁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旅客的身体健康,应广泛发动职工,积极搞好站船的清洁工作,并经常的宣传和动员广大旅客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客运站、客船应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卫生工作,建立卫生制度,分片包干,以部颁客运服务质量七项标准中有关清洁卫生部分的要求为标准,经常进行检查。
客运站、客船要经常保持站容、船容整齐清洁,过时的通告和宣传标语要及时清除。候船室要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无垃圾、无污垢、无积水,定期进行大扫除;厕所要彻底清扫冲刷,做到无臭味、无污垢;门窗玻璃要经常控抹;客舱每航次要大清扫一次,客运设备每月大清洁一次。
第二十六条 客船卧具的被单(床单、棉被套)枕套每航次换洗一次(地方短航也可以每往航次换洗一次),毛毯每报季度熏蒸或清洗一次。餐茶用具用过后要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染。
客运人员要注重个人卫生,须发指甲要勤修剪,保持仪容整齐清洁。工作时应一律穿着工作服(或制服),佩带标志。
第七章 餐食供应
第二十七条 旅客的餐食供应是客运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主管局(公司)施行服务社(所)必须加强管理,认真经营。客餐的供应要做到品种多样,价格公道,经济实惠,干净卫生,不出售腐料变质的食物。各航运部门对旅客的餐食供应,要逐步做到统一规格,统一价格,统一餐具,更好地为旅客旅途生活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客餐食实行单独经济核算,要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加强核算。餐营业务不得亏损。
餐务成本的组成应为:餐料、燃料、工资、餐属具耗损折旧(餐厅厨房不计在内)、税金和管理杂费等。餐务提成统一规定为:为遍客餐25-30%(地方航运可以略低);供应旅客的点菜、小炒菜和团体桌菜为40%。
各客船按月将餐务营业收支制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按照交通、商业两部《关于做好水路旅客食品供应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船上供应旅客的餐食用粮,免收粮票,付食品向沿线商业部门申请供给。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旅客用餐的实际需要按年、季、月向商业、粮食部门申请供粮和其他副食品的要货计划,并制订供餐办法。船员伙食与旅客伙食必须严格分开,禁止航运职工吃占分供应旅客的食品。各有关部门对客餐供应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如有特殊要求,对其饭菜应另制,餐具要分开。对病人和产妇在饮食上要给予必要的照顾,费用按实计收。
第三十一条 要不断提高餐务人员的烹调技术,各航运部门应有计划的培训餐务人员,定期考核,对工作各级负责,烹调技术高超的餐务人员,可给予奖励或授给厨师、特级厨师的荣誉称号。要定期对餐务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保持餐务人员的健康,以便更好地广大旅客服务。
第八章 外宾运输
第三十二条 外宾运输是客运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领导都要把这项工作抓好。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外交政策,本着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的原则,做好外宾运输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外宾运输任务的单位,客运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外宾乘船的安排、联系和办理其他日常工作。重要外宾运输任务,港航单位的负责干部要亲自过问,客运部门负责人要到现场,遇有重大涉外事项要及时请示。
第三十四条 接待外宾的客运服务人员,要学习接待业务,学习外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接待外宾时,要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热情有礼,尊重外宾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准向外宾索取“留念”品。
第三十五条 从外宾乘座的客舱和候般室,要保持清洁整齐,设备用品要完整好用,餐茶用具按照消毒,服务人员要认真执勤,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外宾客房;拾到外宾遗失物品,应及时送还或送交客运站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外宾乘船应在三天前订购船票,在中途港预留船票,应在五天前提出,以便联系始发港预留舱位。
第三十七条 外宾托运的行李物品,要单独存放,单独交接,搬运装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外宾要求托运的特殊物品,包装必须牢固,不渗不漏,承运过程中,港船均应给予照顾。
客运站应组织人员为外宾搬运随身小件物品,并办理逾重物品的收费工作。
有条件的客运站和客船,可为外宾办理小件寄存业务。
为外宾服务的劳务费用按国内旅客收费标准计收。
第三十八条 对外宾的餐食供应,客船应指定专人制做,餐料专用,保质保量,按提成50%核算计价;外宾(包括陪同人员)要求有规定伙食标准外加菜,加烟洒茶点、加水果等,另外计收费用;陪同人员与外宾同餐时同等收费。
供应外宾的饭菜,应精工制做,讲究色、香、味和地方特色。
第九章 旅客联运
第三十九条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具体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旅客和行李联合运输业务,办好联运工作,有利旅客施行,有利于加强运输工作的计划性和提高服务质量,各单位都应认真抓好。
第四十条 各航运部门在当地经委(工交办)的统一领导下,应加强对旅客联运工作的具体领导,各港客运站要配专职人员做好这一工作,并建立必要的联运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联运业务按水水(海江河)、水公(路)和水铁的顺序逐步开展起来,开办联运业务的各方是平等的关系,应就联运线路、票额、通讯联系、票证领发以有财务结算等问题充分协商一致,并签订联合运输协议(或合同),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第四十二条 为贯彻经济核算制度,保证联运各方的票款收入,港口发售联运客票时,采用两票制,并向旅客收取发售联票手续费。旅客办理联运行李包裹时,收取联运行李包裹托运手续费。联运行李包裹的装卸包干费(包括市内搬运费,该项费用由各协议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共同议定),在起运港一次收清,各联运站点每月将联运客票和行包收入互相结算一次,手续费和第一程代理费归起运港,第二层代理费归中转港。
第四十三条 联运行李应优先装运,中转港应特别注意,做到行李与旅客同船装运。联运行李票签,应颜色醒目,便于识别。
对联运过程中发生的退票、行李物品损坏和灭火的处理,均按现行客规中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为便于联运各方交换意见,交流经验,改进联运工作和磋商修订联合运输协议(或合同)等事宜,交通部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水路联运工作会议。
第十章 安全工作及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安全运送旅客和及时准确地运送行李、包裹。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不断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生产和防物、防盗、防火、防事故的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岗位责任制,严密治安保卫组织。每年第四季度要对安全生产进行一次总结检查。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月”活动。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发动群众,经常查思想、查纪委、查制度、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六条 客运站、客船要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加强严禁夹带危险品的宣传查验工作。客船要以常进行消防救生演习。严禁装卸作业与上下客交叉进行。装卸作业完毕后应清除通道上的一切装卸机械化具,保证道路畅通。旅客上下船前,必须搭好扶梯跳板,挂好安全网,夜间要加强灯光照明。对未设客运的停靠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安全。
第四十七条 重病旅客和精神病患者乘船必须有人护送,客运站应通知客船予以特别注意,以防发生意外。
第四十八条 旅客在客船上发生病危,死亡或遭受意外伤害时,应填写客运记录,交客运站处理,需要时,客船应派人协助客运站进行处理。除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旅客按《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处理外,其他病亡、自杀、失踪旅客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本人和所在单位或其亲属负责,无主担负时,有到行有关证明后,可在保险费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事故的分类及赔偿的审批权限
根据事故的性质分为人身事故和行李包裹事故两种。
1.凡属承运部门责任(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旅客死亡、失踪、重伤为人身事故。发生人身事故应及时报交通部。
2.凡属承运部门责任造成的行李、包裹丢失、破损、误交付、票货分离或票货不符为行包差损事故。
赔偿损失在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直属企业应报交通部审批,地方航运企业报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厅(局)审批;赔偿损失在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包括一千元)之间的为大事故,由主管局(公司)审批;赔偿损失在二百元以下(包括二百元)的为一般事故,由客运站审批。
承运行李、包裹的赔偿,按行包成色,参照国营牌价协商议定,但最高赔偿额按实际重量计算每公斤(包括包装)不能超过10元。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包括自理包裹),如能够证实确系由于承运部门责任造成损失,赔偿的款额由到达港和接受赔偿人按国营价格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高赔偿金额每一成年旅客不能超过150元,半票儿童不能超过75元,免票儿童不予陪偿。
第十一章 标证管理
第五十条 各种船票、票证的管理是客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单位对票证的印刷、发放和核销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堵塞漏洞。
各单位应根据票证数量,提供足够的库房,库房的建筑设施,应能保证船票、票据的绝对安全。
各种票据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由各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印刷、发放和核销。
各种票据格式按附件一办理。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卧具组成
冬季:二条毛毯(或一床棉被),一条被单,一条床单,一个枕头。
夏季:一条毛巾被,一条床单(或凉席),一个枕头。
散席卧具的组成由各航运部门自行决定。
第五十二条 退票费、行李包裹取消托运费、进口补票手续费统一归港口收入;包船包舱的退包费归航收入,补剪费在港口补剪的归港口收入,在船上补剪的归航方收入。
第五十三条 客运人员职务标志和客运业务戳记式样:
客运人员职务标志按附件二办理。
客运业务戳记式样按附件三办理。
第五十四条 小件寄存物品的保管费,最多不能超过寄存物品本身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五条 旅客在港口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航道通讯设备发报通话时,应按规定收费。
第五十六条 各港站承运托运行李包裹装卸费,每月互相结算一次。
附件:
一、各种票据格式(略)
二、客运人员职务标志(略)
三、客运业务戳记式样(略)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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